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七讲: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因,是安全生产本质的、决定性的因素。《安全生产法》第4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5-6条、第16-43条及其他相关内容都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归根到底是全面负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要正确理解并落实好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首先我们要清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有的认为是厂长、经理、矿长。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一般而言,包括两个层面,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国务院446号令还规定,对经营决策有影响的投资人,也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本法规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则要宽泛得多,泛指对本单位生产安全有决定性影响的负责人,这里不仅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也指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分厂(矿)等非法人主体的二级单位负责人,也包括建设项目等为专项工作而设立的负责人,如:水矿集团下属各矿矿长、水钢集团下属各厂厂长、建筑业中的项目经理等等,第二个层面是企业负责人,主要指能够参与决策的人,泛指本单位一级班子成员。

  《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17条中进一步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6条具体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是第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正确理解并落实好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对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保障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在企业管理体系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有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而形成的各种规章。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既不同于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也不同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是专指生产经营单位各岗位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应当承担和履行的安全职责,体现的是“一岗双责”,而安全操作规程则是指某一具体的工艺、工种、设备本身的操作程序、规定,是根据产品的性能、工艺要求、设备制定的具体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为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的适用于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一系列规章,是普遍的原则要求,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员工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等。

  因此,无论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还是作为一个管理者有效进行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内的各项规章的建立和完善是企业本身的、本质的要求,是管理之必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用制度管人、管事,客观反映生产经营科学管理、制度化管理的本质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成为强制性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保障包括三个方面: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19条首先对矿山(包括煤矿及其他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藏,还有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得五大高危行业,提出了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法定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
除了上述危险行业外的一般性行业,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职能可由其他相关部门兼任。另外《安全生产法》规定,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但必须明确的是,委托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不能免除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并不因此而解脱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的义务,而仍应承担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

  2、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高危险性行业、300人以上的一般性行业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是应当配备或委托承担安全职责。配备的数量一般由企业根据单位的性质、安全管理的难易度来确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般来讲,高危行业按职工总人数的5-10‰配备,一般性行业按职工人数的2-3‰配备比较适宜。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依照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根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的要求相应责任,履行相关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保障

  技术保障在《安全生产法》里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三同时”制度,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同该主体工程一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确保安全设施从设计开始到投产,不漏项、不甩项,保障安全设施有效正常使用。

  2、安全评价和安全论证制度,《安全生产法》第25条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安全论证、安全评价。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风险性进行评价,确定其危害因素及危险源点,以便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是实现“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主要有项目设计后、施工前的安全生产预评价,项目竣工后、投产前的安全生产验收评价和已建成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现状评价3种。

  3、审查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设计、安全设施、安全条件设立了审查制度,必须经审查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审查分两个级次,对一般性行业,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对矿山、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4、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规范市场准入,确保安全条件的一种重要制度。通过对包括安全技术保障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有效的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只对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六个行业和领域实施安全许可。

  5、安全距离的要求。安全距离是技术保障的重要措施,我国通过几十年的安全实践,对员工与作业场所、仓库的距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爆破矿山之间的有关距离等都作了相关的规定。

  6、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法》第37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劳动从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来进行佩戴,从技术保障的角度讲,一个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个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免费发放劳保用品,不得收取从业人员的钱物或其它物来代替劳保用品,第三个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还应该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通过检查、验收、发放,及时发现或防止劳动防护用品失效、过期以及性能降低。

  ——生产经营单位的能力保障

  《安全生产法》规定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应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以确保安全生产。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3个方面来讲:第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为此,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每2年还要轮训1次。

  2、特殊工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份,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这里讲的专门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同于普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达到规定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不得上岗作业。为确保其知识技能和新知识的学习,每2年还要复训1次。

  3、从业人员是企业的基本构成细胞,是反“三违“的主战场,其好坏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此,《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专门作出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是新工人入厂(矿)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对更换岗位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也要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同时,要求新工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获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获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上岗作业,并且每年要复训1次。

  ——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费保障

  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费投入普遍不足,“安全欠账”严重,作业条件恶劣,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能正确处理效益与投入的关系,有的要钱不要命,不惜以最低的投入甚至以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追求最高利润,结果导致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设施、设备不能及时予以维护、更新,从而引发大量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必须安排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经费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决策机构予以保障并承担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24、29、39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费保障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说明。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要求安全设施经费投入应当与项目建设“三同时”一起安排,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另外,《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也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以保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足够的经费,使得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安全生产法》第2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使设备能够正常运转,以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因此要求安全经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

  3、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用品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间接项职工摊派。这是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必要资金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任意挪作它用。

  4、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特种作用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教育,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其培训经费由企业或投资人予以保障。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对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要大致包括十个方面:

  1、安全生产标志的规定,主要是在一些特种作业的场所、生产经营的场所、经营的设备、生产经营场所,按要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标志,这在原来的规定里面没有做出,但是依据《民法通则》有两个条款,《民法通则》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或者安装地下设施等等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标志。这里要注意3个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较大危险作业场所和设备中的“较大”?实际操作过程中就要掌握两条:首先就是在人员较为密集的区域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其次是对容易导致或者曾经发生过事故的设备要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根据企业危险源的辨识认为有重大危险性可能会造成人员伤害的环境和设备要设置安全标志。二是,安全标志的设立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三是,《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购买、维护、保养、使用、验收这些设备要落实有关的责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特种设备,对涉及生命安全有较大危险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容器要求由专业的生产厂家来生产,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和合格证制度,到期要定期进行检验。

  3、对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国家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或者说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实行安全标志制度,没有获得国家安全标志的产品禁止使用,对这些设备还要实行定期的检测和检验制度。

  4、国家实行设备和工具的淘汰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里面增加一条:禁止使用省人民政府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无论是建一个新的工厂还是购买的设备,都要让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设备目录,不要稀里糊涂的去买一个明令淘汰的设备,尤其是购买旧设备时要注意。

  5、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一是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都是危险源,危险源的登记涉及九个行业,这九个行业都存在危险源,其存储、贮存的容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临界单元,就是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就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辨识为一般危险源的就按一般危险源进行管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就要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有以下几条规定:第一、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第二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检测评估和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第三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第四要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应急措施;第五要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同时还要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也就是说所有重大危险源都应该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涉及剧毒物品的同时还要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

  6、对安全出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紧急疏散出口,要有明显的畅通无阻的出口;另外,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生产场所和员工宿舍应有一个专门的出口,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减少伤亡和损失。

  7、就是对爆破吊装的要求:一、对爆破吊装等作业要求必须由专门人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操作;二、必须安排人在现场进行管理;三、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所以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看起来非常零散,不成系统,但都有血的教训,比如2001年上海龙门吊的事故,一次死亡36人,国家对此就专门做出规定,这也是在机械伤害里面比较大的一次事故。

  8、对交叉作业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的第40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从事作业的,如果有可能对对方的安全生产造成伤害的,就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这里面有以下几个关键的环节:第一个环节,什么是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在我们这个区域内比比皆是,比如说像煤矿,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是一个掘进工程或者一个新改扩建工程承包给另外一个生产经营主体,那么在区域内就构成交叉作业,比如非煤矿山,在同一个山顶有两个矿山在进行作业,一些工厂由于有闲置的设备和车间,就自己用一部分,另外的一部分车间和设备租赁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和活动,就构成了交叉作业,所以对交叉作业做了一个规定:第一、两个工厂之间要签订安全生产的管理协议,在这个协议当中要明确自己的管理职责和权益;第二、两个厂都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来负责协调,共同约定一些事项,比如供电、放炮、排水等等一些事项。

  9、对租赁承包安全生产项目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设备有多个承包单位和项目的应与承包或承租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活动中专门约定各自的安全职责;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承租单位应该统一管理负责。这里首先要求要有相应的安全条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有安全条件,不能将项目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施工;其次,对人员也提出了要求,不能承包给什么都没有的个人;再次就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签定安全管理协议。这个协议应该是书面经过认可的,职责要明确;还有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和承租人在合同里应明确规定各自职责、分工,避免层层转包、发包而没有建立和签定安全协议。还有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把生产项目、场所场地出租或转包给下属单位,也应该对转包单位负同一责任。

  10、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和特点经常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处理不了的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负责人也应报告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处理方案,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