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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九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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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锦涛总书记也提出要求:“政府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这三个确保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体工作格局的一个诠释。包括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4个方面: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领导责任上,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53、68条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国务院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也作过相应的明确,概括起来有8个方面。第一,定期组织召开安全方面的专题会议,听取安全工作的汇报,及时地调度和了解情况,研究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各种岗位职责制度、责任制度、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工作目标、内容以及定期进行考核;第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协调、解决好部门之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和相互扯皮等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第四,解决本地区存在的,在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审查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等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淘汰安全隐患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等问题;第五,要推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主要是利用政策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安排各类活动,提高全社会公民整体安全方面的意识;第六,为安全工作提供保障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就是关于人力、物力、财力的一些保障;第七,要构建安全生产指标的考核体系,鼓励和支持安全科技和教育。通过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分子,鞭策后进,以及惩处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人员,主要方法是设置一些奖励制度、问责制度、引咎辞职制度、安全生产述职制度等等。第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扶持壮大应急救援队伍,解决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公关安全设施,提高处置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54、55、56条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督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一般可分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1)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代表国家进行安全监察,对没有专门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是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第一就是指导、督促和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工作;第二是依法监督、指导、检查、协调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是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履其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原国家安监总局李毅中同志在北戴河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查会议上提出的三个有权: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施监督。

  (2)专业监管部门。国家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设置了很多专业的监管部门,例如在消防方面有消防支队,在道路交通方面有交警支队,在水上交通安全方面有港监局等等,在这些专门领域里是根据专业的法律法规由各专业监管部门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应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部门主要指以下2种:一是对其管理监督的行业和领域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二是承担行政审批的部门,对其行政审批的对象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职责主要有:第一,要把好审批关,行政许可的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了行政许可,要为此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严格“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原则;第二,对没有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予以取缔;第三,对已经批准,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第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第五,不得要求按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3.社会舆论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并配合有关部门向社会供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这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实践证明,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中是十分重要的,很多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就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曝光,才揪出来得到有效遏制。

  4.群众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同时,设置了多种监督形式,非常重要的一种形式就是群众监督,主要包括以下3种形式:第一种是工会的民主监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事故调查、工程设计、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其职责是由各级总工会和企业工会依照有关法规履行其职责职能;第二种是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监督,职工可以通过行使其检举权、控告权来实现对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这既是职工的权利,也是安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种是社区的报告制度,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这是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的权利也是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因此,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其较为广泛的职权。主要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最基本的职权,也是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没有这些职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也就无从谈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和阻挠监管人员履行职责。

  2.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一职责,主要是为了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应当有权予以纠正,同时,可以提出纠正的期限,以防止生产经营单位久拖不决。

  3.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一职责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现紧急情况时,要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防止发生生产事故。

  4.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看,发现有一些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置,可能造成危及生命财产的情况发生。这里所指的器材、设备、设施应该是和安全紧紧连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只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器材、设备、设施才可以进行查封和扣押。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予以积极配合,这样,才能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根本上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者少出事故,从而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一项义务。根据这一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检查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上。对于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无关的生产经营方面的其他事项,不能予以干涉,同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其他要求。

  二是,检查要讲究方式、方法。

  三是,作出有关处理决定时要慎重,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特别是不能在没有根据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器材或者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的决定。

  ——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8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这是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道德素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忠于职守。这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忠于职守,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重大职责,对工作尽职尽责,积极、主动、认真、谨慎地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既不能不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也不能视职责为儿戏,马马虎虎,敷衍了事,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否则,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坚持原则。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在是与非、对与错、合法与违法等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不能含糊,不能动摇,不能让步。要始终坚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放在首位,过好“权力关”、“人情关”、“利益关”,顶住可能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形形色色的诱惑,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坚决依法处理;未得到处理的,绝不放过;第三,秉公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一切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法规,公正无私,不循私情。首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无论涉及任何单位,符合条件就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决不批准;其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问题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不能徇私枉法,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同时,处理问题要公正、合理。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明应当遵守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58条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主要有:第一,在进行检查时,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主要是为了让被检查的单位了解你的真实身份和检查的目的,这是国家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可缺少的程序,也是证明其监督检查主体资格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方式。生产经营单位也有权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监督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或者出示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第二,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有的甚至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死存亡,一旦被泄露,往往会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这些商业秘密对于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不存在保密的问题,但对其他商业竞争对手或者对社会,存在一个保密的问题,所以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负有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对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发现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从制度上,保证监督检查人员能够切实的履行职责,要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作出书面的记录,以便在后面进行查询,或者对有关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督。

  在监督检查过程,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的监督检查主要以联合检查为主。也不排除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有关部门分别进行检查的,在这种情况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以便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进一步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此外,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检查人员实施监察,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要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督检查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察,主要是要保证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起监督检查的职责,严格的依法办事,秉公执法,防止监督检查人员疏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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