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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交法:撞了不白撞 “碰瓷”更没门

2008-01-18   来源:人民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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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无责司机赔付不超过10%

    “减轻”一词屡遭误解 机动车无责不必全赔 

  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有人认为这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这个条文的写法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写法,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错,但是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错,而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误解的地方就在于‘减轻’两个字。‘减轻’的含义是什么?法律上的‘减轻’,1%是减轻,99%也是减轻。”王胜明说,但一般人理解“减轻”就是减少一点点,而不可能减少99%,所以“误解”来自于法律用语和一般日常用语的差异。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王胜明说:“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并不是无责全赔。”

    赔偿比例未作统一规定 发生事故后先找三者险

    2007年10月,初次提交给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曾划分了三种赔偿比例。第一种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负次要责任的时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负的责任是相同的或者是相等的,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60%的责任。第三种情况,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已经有20多个省市对具体实施作出了规定。而且这些地方关于事故责任,包括赔偿比例规定得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能够规定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使这部法更有可操作性。但这些赔偿比例在最后通过的《决定》中被删除。

    王胜明说,如果行人只负次要责任,什么叫次要责任?理论上讲是1%到49%,低于一半都叫次要。如果规定说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那么合适吗?比如说行人如果负5%的次要责任,规定80%,那另外一部分损失谁负担?如果行人负主要责任,理论上讲,什么叫主要责任?51%到99%应该讲都叫。如果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那是不是太多了?在现实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导致的原因非常多,行人的过错有大有小,机动车的过错有大有小,所以很难把赔偿比例科学地写出来。

    没规定赔偿比例怎么办?是不是这个问题就不能解决了?王胜明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后怎么赔?首先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第三者责任险赔完不够,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来执行。如果第三者责任险已赔完并且没问题,就不会发生争议。如果再发生争议可以双方和解,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调解。如果还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规定全国统一的赔偿比例,而是首先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不足的部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这比较符合实际。

    交强险并非不认过错全赔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有的专家、媒体认为,强制保险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是不认过错全部赔偿的。

    王胜明说,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保险公司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关键词是“责任限额”。“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责任限额’这四个字是‘责任’加‘限额’,是讲责任的,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赔偿。”王胜明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强制保险怎么赔,责任怎么定,限额怎么定,具体办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链 接

    ●1999年,辽宁省沈阳市颁布《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都规定,“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些规定被社会上称为“撞了白撞”。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004年10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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