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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五条

2005-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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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工作分工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1986年以前,我国的交通管理分别由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负责,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互相扯皮。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在城乡机动车辆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已愈来愈不适应我国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必须加以改革。为此,国务院在1986年做出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统一管理的体制确立下来。统一管理的具体内容是:
    1.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由公安部起草,征求交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农牧渔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2.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除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外,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道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违章建筑和搞集市贸易等。公路养护和市政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时(日常维修、养护作业除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后再行施工,并共同采取维持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维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挖掘道路和超限运输,需经公路养护或市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4.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肘,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要设立检查站,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路口、桥头、渡口设立收取通行费的站卡。     5.公安机关对于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可委托给有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单位,按照标准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代行办理。公安机关有权对受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决定变更委托事项。交通部门的院校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培训交通管理人员,并按培训交通系统人员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实行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全国道路交通的管理体制,是一项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对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符合道路交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交通运输安全。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主要是交通厅(局)、建设厅(局)。
    1.交通部门负责的道路交通工作,主要是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体系,保障旅客、货物运输安全。如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机制,优化车型结构,加强对车辆维修、检测的监督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效节约资源,全面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国道路运输运力结构水平不断升级,为提高道路运输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做好技术支持和运力保障等。
    具体来说,交通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主要有:
    (1)按照国家《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实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判定车辆是否可以继续运营的基本依据。对于能耗高、车型老旧、技术状况差、排放超标,经维修后车辆技术状况仍达不到《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要求的车辆,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2)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动态监控。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制。车辆年度审验是道路运输企业年审的前置条件,也是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信誉考核和年审的重要内容。所有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检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检测报告单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审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审验结果存人车辆技术档案。对年度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栏内加盖审验专用章。
    (3)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结构调整,积极引导企业和经营者购置技术先进、性能良好、高效低耗的高中级客车和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以及集装箱、危险品运输等专用货车,并重点发展长距离运输用的大吨位货运列车和短途集散用的小型货运车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柴油车辆。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应及时进行等级评定,对在用营运客车应进行等级年度复核。
    (4)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使用安全的监督措施。危险晶运输车辆及装备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按时到具备相应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时还应查验危险品运输专用装置是否齐全及安全合格凭证是否有效,并由承检单位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汇总报备。强化道路运输车辆装备及附加装置管理措施。
    (5)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结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
    (6)加强车辆检测管理,全面落实车辆维护制度。加强汽车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引导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行业健康发展。依法进一步加强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防治工作。
    (7)积极推广汽车维修检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积极研究推广汽车安全、节能和环保新产品、新技术。
    2.建设行政部门在道路交通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中要把城市、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搞好,并确保建设质量,在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工作中,把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好。通过抓好建设领域各类资质管理和改革,保证城市道路的建设质量。
    建设部编制的《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部分提出:重点改造、完善、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提高城市路网密度,加快城市立交桥、停车场及行人过街桥涵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普遍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发展城市快速路系统,建设一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做好特大城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适度发展轨道交通等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中心区的交通压力。“十五”期间,新增城市道路3万公里,面积8亿平方米;新增公共交通车辆10万台,2005年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1标台,基本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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