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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四条

2005-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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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职责和任务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负有重要职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保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道路交通安全,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各级政府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规划。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统一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去。在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吸收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根据城市的发展统—规划城市交通、把道路的合理布局、道路系统健全和道路改造以及公共停车场的改造、扩建等,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新建临街大型建筑、公共场所和大型住宅区,要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库)。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违章占用和随意挖掘。凡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要经市政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要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建管并举,标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为中心,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引导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更新管理观念,改革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措施方便交通参与者出行,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和组织实施,努力做到交通有序畅通。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酒后驾车、争道抢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抢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交通法规规定横过道路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违章行为基本杜绝。无机动车乱鸣喇叭和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无禁行车辆和无牌照机动车通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实行统一管理,权限集中在城市建设部门和公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且不影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车辆停放、施工占路规范,违章停车、占路擦洗车辆、占路堆物堆料、占路摆摊设点、占道设置空调室外扰和市场占路明显减少。车辆停车人位。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分工落实,建立考核机制。要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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