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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二条

2005-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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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衣食住行是人们活动的基本要素。其中所谓“行”即指交通。交通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交通是指人们有意识地将身体或者其他物体在空间的转移活动。这种转移活动的方式很多,最常见的是步行,此外还有借助交通工具,如车辆、船只、飞行器等。我们一般所说的交通,是指人与货物的运送,有陆地、水上、空中交通,还有太空的交通。其中又以陆上交通为最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交通活动,它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上的,经由人的活动修筑的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涉及的对象有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分述如下:
    车辆驾驶人,也即我们通常说的驾驶员或司机。车辆驾驶人是车辆的操纵者,当其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上时,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驾驶人没有:从事与驾驶车辆有关的活动,就不属于车辆驾驶人,如其走路,则是行人,如乘车,则是乘车人。
    行人,即是走路钓人,但并不是所有走路的人都要受本法规范;只有走在道路上的行人,才要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下了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也即走在上述地方的人,是本法规定的行人,至于“走在田间的小路上”,虽然也是行走的人,却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乘车人,即自己本人不驾驶车辆,搭乘他人驾驶的车辆的人。
    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这个范围比较宽,如运输单位、生产车辆的企业、车辆检测单位、道路交通管理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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