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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三条

2005-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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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原则、管理目的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做好道路安全工作,对于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人、车、路构成陆上交通的“行”。特别是汽车,是陆地上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工具。一些发达国家早已达到每个家庭拥有一辆以上汽,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有了很大的发展。2000年全国共有机动车6000.5万辆,比1999年增长11.02%。机动车驾驶员有7479.2万人,比1999年增长14.98%。在通车里程、汽车保有量大大增加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也出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道路交通拥堵现象增多,尤其在大中城市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道路交通秩序混乱,成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重大隐患。第二,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世界上居首位,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第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道路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交通违法现象十分严重,众多的交通违章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与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缺少龙头洛,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制定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具体表现在: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长期以来,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人类基本活动,保障安全与畅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尚未有法律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中的责任和协作关系没有明确规范;改善交通设施、改善道路交通需求、发展公共交通、有效调控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政策规范不明确,致使道路交通的发展难以与城乡发展相适应,道路交通基础建设与有效利用的矛盾长期不能有效地解决。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滞后,适应性差。三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层次低,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由于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不能满足执法实践的要求,主管部门只能靠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通知、答复、批复等文件进行管理。许多地方也不得不依靠地方法规来管理,造成交通管理规范不统一。特别是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与准确性。四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少,幅度小,力度不够,已经难以起到惩戒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用法律手段调整人、车、路的重要法律。人人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能力。由于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人口和车辆增长的不相适应,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再加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如管理方法不够科学,交通管理设施比较落后,管理力量不足,特别是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缺乏,如行人不走人行道,任意穿行道路,人不让车,车不让人;自行车与机动车抢道;在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晾晒农作物等,极大地影响了道路安全和通行能力。因此,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非常必要的,这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依法管理,不仅要求被管理者服从法律,也要求管理者依法行政。只有依法管理才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才能使被管理者与管理者处于平等地位,才能真心接受管理。同时管理还要方便群众,这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原则。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是统一的,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使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这就要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与时俱进,在管理观念、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提高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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