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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一条

2005-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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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疚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条件。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发达的道路交通,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而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的实现,必须依靠科学、严密、全面的道路交通法律。我国早在1955年就公布了《城市交通规则》,由于当时全国汽车不多,规定比较简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的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又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各地也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依法统一管理城乡道路交通,加强全国道路交通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道路交通基本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道路交通的需求迅猛增长,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而城乡道路建设相对滞后,给道路交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越来越不适应道路交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道路交通安全出现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害。二是大中城市的交通拥堵日趋严重,道路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是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和驾驶证审验等管理环节没有很好地体现管住重点、方便群众的原则,该严管的没管住,该便民的不便民。四是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管理手段单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制止和惩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规范,乱执法、滥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与有序,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长远发展看,需要有一部权威性高、操作性强、规范全面、权利义务明确的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因此,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是迫切需要的。
    从1993年开始,公安部着手研究起草道路交通法,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1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最终以142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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