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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2005-03-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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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右侧通行的规定。

    所谓右侧通行,是指在道路上行进方向的右侧通行。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驾车上道路通行,以前进方向定左右,左手一侧为行进方向的左侧,右手一侧为行进方向的右侧,通行人员应当一律靠右手一侧的道路通行。除有特殊规定的车辆外,一律靠右侧道路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应当左侧通行还是右侧通行,这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历史形成的习惯,并没有特别的原因。在英国、日本和香港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左侧通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右侧通行。在我国大陆地区,实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其实,我国曾经实行过左侧通行。1858年,英法联军占领天津,强迫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开辟长江通商口岸,在《租界捕房章程》中规定:“车子依路之左边行驶,经过(超车)其他同方向前行车时,须依路之右边行。”这里所称“车子”,就是指人力车和畜力车。1934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全国统一的交通规则—《陆上交通管理规则》,也规定车辆靠左行驶。抗日战争后期,国民政府为打开国际公路,输人大量盟国车辆以配合作战,为适应汽车技术上的需要,节省庞大的汽车改装费用,以及适应世界大多
数国家右侧行驶的行车习惯,决定改革车辆左侧行驶为右侧行驶。新中国成立后,鉴于靠右行驶已经成为人们的交通习惯,原有左舵汽车适合靠右行驶,并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右侧通行的规定保持一致,就沿用了右侧行驶的规定。 
    为了保障交通的有序、高效和安全,明确和统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实行左侧通行还是右侧通行,很有必要。作为规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本法应当明确这个道路通行的最基本原则。本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本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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