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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六十八条

2005-03-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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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如何处置的规定。   

    根据本条、本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上。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2.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确实难以移动,不能离开行车道在应急车道内或者右侧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夜间还须同时还启示宽灯和尾灯,并在故障车来车方向向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
警。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救援、清障车是处理故障机动车和交通事故的专门车辆。为了保证拖曳、牵引故障车辆的安全,按照规定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由救援、清障车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是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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