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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伤亡事故该如何赔偿?

2003-11-0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20003月,某市一事业单位的工厂需拆除厂房内的隔断墙。某县建筑公司建筑队的吴经理来揽活儿,双方到现场看过后,达成了协议。

施工进行到第三天下午,吴经理在现场指挥工人用三脚架吊水泥大梁。吊起的大梁突然窜动,带动三脚架倾倒,大梁迅速下落。此时,吴某站在离大梁一米远的地方。由于三脚架向东倾倒,吴某向东躲闪两步不及,被掉下来的大梁压在了底下。在场人员立即进行抢救,但大梁太重没抬起来。后来,吴某被救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前后仅半小时,但因抢救无效,吴某死亡。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建筑队在承包工程后,预先没有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书和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中指挥组织出现错误,施工时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在利用三脚架起吊重物时,不应该用横向力使重物产生横向移动,致使被吊重物带动三脚架倾倒。而且起吊的重物下危险区内绝对不允许站人。现场指挥者没有及时纠正这些错误,导致发生伤亡事故。

在处理这起事故时发现,该建筑队没有资质,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建筑和拆迁工程的法规规定,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否则应视为无效承包。但从保护临时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考虑,解决无效承包中临时工工伤待遇问题,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当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临时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包工负责人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本身的工伤待遇问题,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在这起伤亡事故中,该建筑队没有资质,不具备法人资格,应视为无效承包。该建筑队在施工中违章作业,造成承包负责人本人死亡。他是工程的组织者,现场指挥,又是安全负责人,同时又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但因本人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责任。

发包方没有严格审查承接工程单位的资质,没有签定正式的经济承包合同,也没有工伤问题的约定,对施工的安全监督不利,所以,对这起事故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最后,发包方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亲属抚恤与补偿费三万元。

痛定思痛,如果发包方雇用有资质的工程队,承包方按施工规程安全作业,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这起事故向我们警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都应严格依法律、规章制度办事,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只有避免伤亡事故,才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保技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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