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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挑战中国工伤保险

2003-11-0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中国工伤保险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工伤保险相对滞后。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确立新型工伤保险观念,提升工伤保险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一个挑战。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立法不足和执法不力,一方面表现在一些地方未实施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企业的关停并转已成为必然现象,一些国有企业的破产也已成为现实,于是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安置问题成为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难点。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随着资本多元化进程,资本势力扩张,劳工地位弱化。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私人资本与外国资本支撑下的经济得到极大发展,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更加突出。

工业化国家为了本国利益,以发展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健全或执法不利为“可乘之机”,把环境污染多、职业危害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把本国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有毒原料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倾销。中国是发达国家“转移”的主要对象国之一,近二十年来,在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及技术过程中,一些职业危害也随之由境外向境内转移,构成新的职业危害。

我国是一个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国家,近十几来每年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人左右。据专家分析,因工矿事故发生重伤的人数是死亡人数的4倍,轻伤人数是死亡事故人数的30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2001年全国职业病发病人数计1300多例。无论从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病患者累积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数量,我国目前居世界第一,而且新发尘肺病人仍以每年1万例左右速度增长。

严重的职业危害给国民造成巨大的损失,据专家保守估计,近几年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左右,仅仅2001年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约在1800亿元人民币以上。因工伤致贫致困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实践表明,工伤保险不仅对受职业伤害的人员提供了有效保障,而且对促进事故预防具有积极作用。纵观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工伤保险对于职业危害严重的国家尤其重要。

历史经验证明,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方式处理伤害赔偿问题,往往导致受伤害职工处于不利境地;即使确立了“无过失赔偿”原则,仅靠企业一家之力,也力不能及。经过实践摸索,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理论下建立起来的工伤保险,构成了化解风险、提供保障的稳固桥梁。

工伤保险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1925年国际劳动组织的一项报告中写到,“还没有那一种学说有这么大的力量,使之在如此短的时间里被这么多国家所接受”。

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建设,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这是当前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身体康复和基本生活,分散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风险,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建设

1996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一是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低,仅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加以规范,实施力度不够,使一些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工伤保险政策不够完善,处理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引发工伤保险行政诉讼案件较多;三是工伤保险已同人权问题、外贸出口问题相联系,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政策已经把不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与劳动安全状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就多次发生我国企业产品出口到欧美国家被以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和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理由被拒入境。

加强工伤保险法律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工伤保险政策,规范工伤保险程序,规范工伤保险行政行为,规范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工伤保险依法行政是工伤保险法制建设的关键。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要使工伤保险行政执法做到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必须通过工伤保险的法律建设得以实施。

近年来,工伤保险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较多,除其它因素,现行的工伤保险政策存在欠严谨和不完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要建立明确、清晰、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用法律性代替政策性,用确定性代替模糊性,用完整性代替残缺性。例如,对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要以在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为原则基础,确立严谨、规范、现实、客观的工伤保险范围,使工伤职工切实得到工伤保险所提供的物质保障。

按照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作为工伤保险法律系统,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是近期亟待完成的工作目标。制定《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申请、受理、认定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程序;制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统一保险费征缴方式;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管理办法》用以规范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管理;制定《工伤保险遗属抚恤条件》用以明确享受遗属抚恤的资格;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用以规范长期工伤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条件和标准;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水平、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

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结束了中国没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但是它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不包括乡镇企业。然而目前乡镇企业、经济实力和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及劳动密集的企业,劳动安全与职业健康力量薄弱,职业危害状况十分严重。这就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针对我国经济类型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特点,适时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是工伤保险工作努力完成的目标。今后,工伤保险制度要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

全方位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的赔付是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活动。就整个工伤保险运行系统来讲,工伤保险的赔偿只是工伤保险的一部分。国际工伤保险的发展已走过被动赔偿的消级工伤保险阶段,工伤预防、职业康复和工伤赔偿相结合已是国际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近几年我国工矿企业事故频繁,除安全监察水平、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等因素外,工伤保险开展不利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要确立预防、康复、赔偿相结合的新型观念,实施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全方位开展工伤保险工作。

在工伤保险运行体系内开展工伤预防,有别于政府安全生产监察职能,从另一个角度通过采取咨询和监督、职业培训、对不同场所安全规定和守则的制定、对工作场所危险测定、对职工的健康监察、对工作危害进行调查、开展工伤预防的科学研究等,减少和降低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病率。

在工伤保险中实施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是促进工伤预防的有效措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仅是实施公平的工伤保险成本分配,促进经济平等性,而且通过费率机制的经济刺激作用实现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性。建立科学、规范的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核心,为此国家要制定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附以工伤保险差别费率表,各统筹地区根据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业风险,具体确定各单位的费率档次,并根据各单位职业风险变化和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定期调整费率。

提高工伤保险组织管理水平

加强工伤保险队伍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组织管理工作,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伤保险是个系统工程,工伤保险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诸多领域,工伤保险工作内容繁杂,程序复杂,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培养和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执政为民意识的工伤保险队伍。

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建章立制。要建立一支工伤保险法律、劳动鉴定技术、信息化和计算机管理研究的专家队伍,开展工伤保险的科学研究工作,依靠科学研究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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