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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有因果关系

2003-11-0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安全生产就是就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伤社会保险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所以〈〈安全生产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保险工作密不可分。只有把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地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减少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降低生产成本,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如何使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的合力,取得较好的效益。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1.解放思想,提高对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相结合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同时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们应该认识到,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险都是体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和尺度。因此,我们要把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相结合的基本点放在保障用人单位利益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上。也就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用人单位和社会负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清楚地看到,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因果关系。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了,伤亡事故就能防止或减少,有利于减少工伤补偿的支出,提高工伤社会保险的保障制度。反之,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搞好,工伤事故、死亡事故等发生率就会增高,那么工伤保险费付出就会增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要坚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运用工伤社会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奖惩机制,约束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例如,海南省坚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工伤保险费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参照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B4754——84标准分类,定出5个风险等级,分别按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的0.5%、0.8%、1%、1.2%、1.5%征缴。此外,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和奖惩机制。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下年度提高其工伤保险费率一个档次。当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从其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和中提取10%--20%给予奖励,上年度被调高工伤保险费率的,调回原定费率。这样做有利于建立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的长效机制。

3.搞好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联合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预防性的联合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各市县、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工伤社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怎样通过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激励用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利用工伤社会保险费用开展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活动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有利于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抓好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法制建设。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工作管理规定〉〉。内容要切实可行。特别是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要明确。例如,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档次的调整,应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讨论决定。〈〈安全生产与工伤社会保险工作管理规定〉〉同时规定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其费用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以保证做好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的宣传、检查、等活动的经费。总之,制定的法规要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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