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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为你欢喜为你忧

2003-11-0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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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它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样,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为职工购买的险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语

                                怎样一种制度

春节过后,记者到吉林省采访。在长春市见到一家经济效益颇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负责人。听取情况介绍时,记者问是否给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这位先后在大型国企和中外合资企业担当过主要领导职务,并有着多年企业经营管理经历的企业经营者脸上露出一丝茫然。他答非所问地解释,政府要求给职工办理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都办啦。在记者的再次询问下,他含糊其词地说工伤保险好像还没有办理,并表示以往员工出了伤亡事故,由企业承担医疗、抚恤等费用。陪同记者一起去的长春市安委办的同志也表示没有听说这个事情。工伤保险好像在长春市还没有普遍展开。

记者又随机在黑龙江省、吉林省采访了一些不同阶层的人士,他们对工伤保险知之甚少。看来,人们对这个概念还有些陌生。工伤保险到底是怎样一种制度?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料,我国企业在50年代初即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职工提供收入补偿和抚恤。1996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按社会保险方式对原有的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到2001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达4345万人。用于支付因工受伤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数额也逐年扩大,到现在已达16亿元人民币。

我国现行的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要点是:

1.工伤和职业病的认定范围。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工伤保险范围及相关政策,职业病范围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政策规定执行。

2.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劳动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伤和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共同组成。1996年国家颁布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将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到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待遇支付项目。

①工伤医疗:职工经确认为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负担。

②工伤津贴: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停工期间,按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的标准,享受工伤津贴,由企业支付。

③伤残抚恤: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伤情稳定时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并根据伤残鉴定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抚恤金。包括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是本人工资的14级为90%85%80%75%56级为70%,同时按照残废等级发给624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④工亡补助及遗属待遇: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工亡补助等遗属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相当于本省()48个月至6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丧葬费相当于6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符合遗属支付条件的,职工配偶按月享受40%的职工平均工资的遗属抚恤金;职工供养的父母或子女等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直到失去享受条件为止。

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与用人单位责任制的主要区别是:

1.将工伤保险范围从《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2.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缴纳1%左右的保险费,一般在市县范围内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也有不少地区实现了地()级社会统筹,但工伤津贴仍由雇主支付。

3.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各统筹地区按照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企业上年度工伤或职业病发生情况确定浮动费率,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工伤保险基金除支付工伤待遇外,还可以部分用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

我国工伤保险的改革方向是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上一年实际的工伤事故风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每个企业当年的具体费率。目前,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的责任。

                                                                                     保障谁的利益   

“一个好的管理者,应把避免损失的投入看成是一种投资,而不是一项开支。必须让企业的负责人认识到,如果不重视安全生产,酿成事故必须付出巨大代价。”这是世界上最大的工伤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集团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柯理先生的观点。工伤保险投入,正是这样一种投入。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尝到了“甜头”——

200191日,北京延庆一家水泥厂的职工吴燕恩在工作时滑倒摔伤,后经延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1年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工伤保险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后,一旦发生工伤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说就是职工在各种伤害事故中,只要不是职工故意行为所致,无论责任在谁,工伤人员都可以得到赔偿。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但支付了吴燕恩的工伤医疗费23万元,还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万多元。而该厂工伤保险费全年才上缴24万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伤亡员工失去社保赔偿——

2000年广东江门的一家烟花厂发生大爆炸。由于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为全厂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致使该厂大部分死伤人员无法得到社保部门的赔偿金。

在烟花厂200多名员工中,只有15人购买了工伤保险,就是说该厂逾九成的职工将无法获得由社保机构赔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医疗费及残疾补助金。根据工种的危险程度,企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金额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5%缴纳,爆竹厂属于高危险性工种,应按1.5%缴纳。有关人士分析说,该厂200多名职工都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一年向社保机构缴纳的保险费总共不过1.8万元左右。然而,烟花厂的负责人却连这点钱也不愿花。

经历痛苦之后,人们开始汲取教训——

20016月,深圳市福田区皇岗食街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一家私营企业请来另一家私营企业搬移重型器械,不料在搬移过程中因地陷致使机械倒塌,把一名正在上班的员工当场压死。劳动部门和派出所立即介入事故调查。接下来,死者家属和企业就工伤补偿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找到了社保局福田分局。福田社保分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进行调解。开始双方各不相让,家属要求高额补偿,理由是养育成人不容易,刚能劳动养家,以后还要养老送终。企业老板则说自己负债经营,最多拿8万元。经过工伤科工作人员做工作,最后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达成协议,由企业老板一次性支付13万元。事后,这位追悔莫及的私企老板表示:“我立即去参加工伤保险。”

不难看出,参加工伤保险可以减少企业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在医疗、赔偿等方面的开支,也可以保证对伤者的医疗康复救济、亡者的抚恤、丧葬、赔偿。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不失为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

                         不够严密的“安全网”

北京市一位姓王的先生打电话给记者,说自己是环卫局的一位修车工人,当初因工负伤后,单位及时给他联系医院进行了治疗,伤愈后也安排了工作,最近听说因工致残还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他一直没有拿到这笔钱。据社保局工伤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例。由于相关规定只适用于在京的所有企业和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问题,环卫局即使有财力支出这笔钱,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环卫局很可能不知道王先生的这笔钱应该从财务的哪一项科目支出。这是有关规定出台两年内屡屡遇到的难题之一。

此外,相关法规含盖范围还有很大局限。拿某市的地方法规为例,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为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凡在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这些企业包括国外、境外企业在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不包括使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职工。

如果体育教师在上课示范时受伤,科研人员在试验中中毒,演员在表演中出意外,政府公务员因公外出时遇到交通事故,记者在采访中遇到不测……这些事故能说不算工伤?他们出事之后的权益应该如何保证?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加以解决。

                          完善这张“安全网”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工伤保险越来越被看重。一些地方开始为完善这张“安全网”作出努力。

200311日起,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将享受到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医疗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统筹费。统筹费由单位以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新成立的单位,必须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医疗统筹。参加工伤医疗统筹的在职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疾均可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职职工,都可以享受到报销与工伤治疗相当的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中参加工作的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安装假肢以及配置轮椅康复器;因工负伤的在职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救治,持《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证》申请即可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必须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情况特殊者,申请时间可以延长,但是不能超过90天。

有的地方还为“小时工”制定了一整套用工规范。在大连市“小时工”被确认为“正规就业形式”,并纳入各级劳动部门的监管范围。同时规定了“小时工”在劳动中出现工伤、职业病,用人方为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相关义务由国家履行,否则由用人方承担。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工伤保险的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预防。青岛市在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利用保险费率这一杠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浮动费率:对年度内没有发生工伤、重大致残和死亡工伤事故,依法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金的建筑生产单位,下调工伤保险金费率,对安全生产做得不好的企业则上浮保险金费率。有关人士指出,以往推行的工伤保险基本上属于一种事后赔付的被动性保险,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未被发挥出来,今年在建立起安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实行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是一个很好的促进。

针对公务员因公受伤后不能参保的状况,深圳市在酝酿出台《公务员工伤保险办法》。

 相关链接:

“无过错赔偿”原则

工伤待遇中“无过错赔偿”或“无责任赔偿”是国际工伤保险通行的原则。工伤保险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它具有补偿性质,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或无过错原则。劳动者只要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工伤,无论本人是否有过错、应负何责,一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没有给职工支付工伤保险的,应比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职工同等的待遇。

                     专家提醒: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兼得

职工因工受伤应享受所在企业的工伤待遇。那么,当有关责任人已对职工就工伤事故履行了伤害赔偿,职工还能享受企业的工伤待遇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害当事人仅能在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内要求赔偿,而不能要求额外赔偿,即不能因损害赔偿而获取利益。对于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行法规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能一概而论。这就是说,并非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要享受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是根据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三种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认真查阅相关政策法规,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请求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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