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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工伤保险 促进安全生产

2003-11-06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工伤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更是促进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

 目前参保企业,按职工人数计算,尚不及职工总人数的30%

《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如果说从1996年由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为一项行政规章,其层次较低,不足以广泛而有力地约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话,那么,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毫无疑问地把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行为界定为违法。因此,即使拟订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尚未颁布,工伤保险也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安全生产法》有关工伤保险的条款,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其操作规程仍然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2条也规定得清清楚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然而,事实上目前参保企业,按职工人数计算,尚不及职工总人数的30%。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两张皮”

再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41条规定:对于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或其发生率低于本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返还5%--20% 给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适当补充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但是,不少地区在制定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具体条款时,都回避了这一规定。例如,西南某省提出的《实施意见》,根本就没有“工伤保险返还费”一说;加上多数参保企业的安监部门对此也知之不多,使得工伤社会保险与安全生产至今还是“两张皮”,甚至回到了“重补偿,轻预防”的老路上,严重地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最终导致一个好办法起不到明显的好作用。

 《试行办法》取得的四点突破

其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当初就已取得了四点突破。一是突破了过去工伤保险制度“全民执行、集体参照”的旧格局,把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国内所有的企业和职工;二是突破了“企业保险(劳动保险)”的旧模式,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和对职工保险事业的社会化管理,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平等竞争的需要;三是突破了工伤评残标准不统一,企业因负担过重而使工伤人员待遇无保障,使企业其他职工利益也受损的状况;四是突破了重补偿、轻预防的认识局限,建立起工伤事故预防机制。这四点突破,基本达到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使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双双并举,形成促进二者在发展上的良性循环的新规范。

 工伤预防机制最值得叫好

这四点突破概括地说,就是兼顾了劳动者、企业以及整个社会对安全生产和减少工伤、职业病的追求,给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的权利,并照顾企业利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以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为中心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发展。其中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是这个试行办法最值得叫好的一点,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自觉搞好安全生产。企业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克服了过去赔偿重于预防的片面性,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和奖惩措施,工伤保险费返还制度,以及在工伤保险基金里按风险高低列支事故预防费,安全生产宣传和科研经费等,促进安全生产。

我们兴办一切事业的目的都是为了造福劳动者。劳动者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承受者。工伤保险制度不能仅仅是一种事故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补偿措施。《试行办法》所取得的突破已经满足了这一要求,问题在于我们能不能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

一个行政法规,有如此之多的益处,真该为它叫好,真该把它贯彻好宣传好。倘其他涉及人身寿康的险种亦能像工伤保险一样,保到预防这个份上;倘全社会都能正确认识工伤保险,企业能积极参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依法守信,照章践诺,就会有效地最大程度地减低社会发展的代价,有利于国家,造福于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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