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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三讲:《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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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要了解《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首先得了解法律层级关系。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1、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基本法:包括民刑法、诉讼法、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由全国人大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一般法律。

  3、普通法:普通法是适用于某一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矿产资源法》等等。

  4、专门法:适用某一行业或领域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等等。

  5、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6、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安全生产法属普通法,低于宪法和基本法,高于专门法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二、执法顺序及原则

  1、层级原则。法律法规的制定一般按照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制定的法规及规章不得高于上位法的规定,但制定过程中,也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约束性条款可以高于上位法的规定,惩罚性条款则不能高于上位法规定。二执行法的顺序则刚好相反,考虑到专门法着重明确了行业的特殊,并对普通法进行了细化,在执行时则是按照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执行下位法。

  2、时间原则。在通一层级上的法律法规,一般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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