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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五讲:《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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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主要是第2条、第94条和第97条及其他相关条款。

  1、关于时间效力:《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是说自2002年11月1日起,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权利、责任开始生效,自此以前的行为及责任按以往的法律法规处理,不适宜用《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处理时间效力生效以前的事件。

  2、关于空间效力:《安全生产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由此可界定其适用范围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指为他人提供产品及劳务从而获取报酬的行为,包括教育、咨询、中介技术服务,也包括建设工程、信息、物流、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服务。归结起来就是无论是物质产品生产,还是非物质产品生产,都是其调整范围。但是把非生产活动排除在外,如:自建房屋、自己加工粮油,家庭自行修理维护、农村自主生产等为自身生活生产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及劳动活动。三、安全生产,很简洁、很明确,包括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介活动,之所以单独列出,就是单独界定,无论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只调整其安全生产行为,不调整经营等其他行为。

  3、关于人的效力: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

  1、境外企业。《安全生产法》对境外企业的调整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我国在境外开办的企业适用所在国法律及两国之间的协定,不完全适用本法;二是外国在我国开办的独资、合资企业也适用本法,两国有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国外企业产品货物只要从我国过境,包括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运输、加工等也适用本法。

  2、香港、澳门问题。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而《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3、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法

  律关系《安全生产法》第2 条和第94 条作了明确规定。第2 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重点在于“适用其规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法律的执法程序和原则,第一是要维护《安全生产法》本身作为普通法的地位和原则,第二是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等方面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已有了一些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法》和其他专门法之间如何来释义,有两个原则:第一个是指法律给定的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消防这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可以用专门法的规定,也可以用安全法的规定。为什么这样解释呢?在法律制定里面一般很少使用“适用其规定”这种提法,一般都是用“从其规定”。如果用“从其规定”,那么该法就处于优先的一个地位。比如像《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在适用范围里面就使用的是“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当中就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航空安全和消防安全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相比较,就要先执行这些专门法的规定,因为它的法律规定是“从其规定”,这个只用的是“适用其规定”,所以大家就要注意这个“从其规定”和“适用其规定”的差别,尤其在整个执法的顺序和前提当中它就有很大的差别。

  4、执法主体:安全生产法既是多主体法又是单主体法,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按照相关条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只要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都适用本法,而涉及行政处罚则按照安全生产法第94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的规定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其规定”介于“从其规定”和“适用其规定”之间,是指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某些行政处罚权力的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和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他们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有权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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