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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8-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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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矿山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从事生产活动。

  一、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散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试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藏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定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等的应急救援预案。

  (13)落实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4)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②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 m,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③矿井应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④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具体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⑤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本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 m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⑥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⑦有自燃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燃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燃发火的措施。

  ⑧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⑨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积量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积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⑩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煤矿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人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

  (7)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8)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一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②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③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④依法进行安全评估。⑤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⑥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且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b.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回采工作面出口20m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m。

  c.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性鉴定结果。

  d.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e.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煤层有预测预报和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出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鉴定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检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f.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g.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h.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竖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i.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j.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可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k.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l.矿井配备足够的自救器。

  m.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⑦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露天煤矿的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道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b.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C.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d.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e.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f.有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g. 有防排水设施、措施。

  h. 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i.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区与露天平面对照

  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及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1)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应提供的文件及资料如下: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⑧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2)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发证应提供的文件及资料: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采矿许可证(复印件)。③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⑤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⑥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12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14边坡监测系统图。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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