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2008-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女职工在心理和生理上与男性有别。就生理而言,男女在运动系统、呼吸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等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尤其是女职工在经期、生育期、哺乳期等期间都有特殊的生理反应,需要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劳动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作了如下明确规定。

  一、女职工保护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准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4)不准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四期(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未成年工保护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