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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读本 第四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

2006-05-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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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从理论上讲,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很小,如电子行业等,可以不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就可以。因此,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这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

  当前来讲,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矿山开采。除小部份工作以外,主要是在井下作业,井下作业条件差、作业场所狭小、阴暗、潮湿、多变,生产环节多、过程复杂,导致灾害的因素多。井下作业受到各种灾害,包括顶板、水、火、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瓦斯、煤尘的严重威胁。另外,矿工大多来自农村,职工素质都比较低,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因此,每年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很多,造成大量人员死亡。二是建筑施工。施工作业,大多数是高空作业,危险性很大。施工现场设备和材料又多,施工场所相互交叉作业比较严重,事故隐患比较多。每年,建筑施工发生的事故也不少。三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不论是危险物品的生产,还是危险物品的经营和储存,从事这种工作的本身,危险性就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影响自身的安全,而且影响周围人群的安全,社会影响力大。近几年,发生多起这类重大、特大事故。正是出于上述考虑,针对这几类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适,则因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少、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从事矿山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很大,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的规模可能较少,仅几个至几十个从业人员,则可以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较小,如纺织、电子、商场等,这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国外一般规定,企业的雇员超过100人,要建立安全健康委员会。安全健康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当于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我国企业与国外相比,人员素质相对比较低,从业人员的数量相对比较多,从我国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出发,最后,确定从业人员三百人比较合适。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种情况可供选择,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规定。

  另外,《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这由三种情况来供选择,具体选用哪一种,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确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工程技术人员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只有一种委托的关系,不是雇用或者聘用的关系。工程技术人员本身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他只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因此,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及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工程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好服务。 

第二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搞的好不好,关键在于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主要负责人需要知道、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听取有关安全生产的汇报,需要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等等,这就迫切要求主要负责人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讲,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是主要负责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都是高危行业,危险性极大,容易发生事故。为此,国家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有特殊的要求,针对不同行业,各有关主管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的内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本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2、有关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3、企业管理能力;4、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知识;5、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落实者,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工作责任心的强弱,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一个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总称,它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既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于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就更高,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总之,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能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前,我国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素质的问题,特别是以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生产经营单位,这些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要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除领导重视,增加投入等等其他因素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这是关键所在。人是决定一切的因素,这如同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小到一个企业一样,归根结底是人的素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障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制定符合实际,合乎规律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在教育培训的形式上,要多元化,走出去,请进来,联合办学,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条腿走路。可以把从业人员分期分批地送到有关教育培训中心、高等学校进行学习、培训;可以聘请有经验的老师、专家来本单位讲课;也可以与有关学校、教育培训中心联合,在本单位搞分校、教育培训分部等形式。要逐步形成灵活的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教育培训工作走上正规化的轨道。要注意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农民涌入生产经营单位,成为主要劳动力,对这部份从业人员,要制定详实的教育培训计划,保证有一周左右的集中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当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必须详细了解和掌握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技术特性,编制专门的教育培训教材,对从事这些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是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首先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安全知识。生产经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生产、运输、经营、储存、机电等各个环节,任何一处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作业者和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再次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知识。在从业人员受到生命威胁的紧急的情况下,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作业场所到安全地方。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尽可能利用现场条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在条件不允许的条件下,要积极组织人员逃离。在这些过程中,从保护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考虑,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知识。

  二是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等。对这些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许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从业人员工作的准则、行动的指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业人员应当逐条逐字掌握,熟悉其内容。事实证明,很多事故发生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学习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只有这样,才能按章办事,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由许许多多的单元组成,每个单元就是一个工作岗位。如果每个工作岗位安全了,那么整个生产经营单位也就安全了。因此,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是整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紧紧抓住每个工作岗位的安全,才能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个岗位的事故发生率。对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安全操作技能差的岗位人员,坚决从岗位上撤下来。要制定有关措施,鼓励岗位作业人员开展各种比赛,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简称,是一种规范用语名称。几十年来,一直沿用这个名称。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很广,它既包括一些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厂车司机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也包括特殊工作的从业人员,如瓦斯员、放炮员、井下绞车司机等。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十多个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的产生,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有所变化,有些以前不是特种作业人员,可能变化为特种作业人员。因此,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份,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这里讲的专门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时间上,都不同于普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达到规定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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