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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读本 第五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2006-05-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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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同时,法律还规定,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配合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接受有关安全生产培训,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大家知道,不论是新建、改建,还是扩建工程项目,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项目都有设计、施工、验收到投入使用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作为整个工程项目的一部份,而且是重要的一部份,也应如此。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很多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甚至根本没有安全设施,最终造成生产经营单位先天不足,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事故不断发生。这些例子,在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等“三小”企业很多。为此,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从根本上,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先天不足的问题,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就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筑起第一道防线。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份,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式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根据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施工完成主体工程,后施工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时,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主体工程。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每一个建设项目立项或者设计前,都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论证,在这些论证内容中,除以经济、社会等因素外,有很重要的一部份就是安全条件,所谓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价,知道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有多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有多大,会造成多大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所谓识别,是指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辨认、区别,哪些是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哪些不是。所谓分析,是指采用定性分析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对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有检查表综合评价法、优良可劣评价法、故障类型影响致命度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指数法、评点法等。所谓评估,是指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应用范围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设。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危险性极大的项目,它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矿山安全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安全。通过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以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安全、可靠,从而达到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的竣工验收

  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为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这就明确了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由设计人、设计单位负责。如果由于设计问题发生事故,则依法追究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责任。为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不出问题,要做到安全设施的设计要经过充分论证,设计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设计人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后,设计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重要安全设施设计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专家意见。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是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一旦出了问题,必将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尽管这一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为了强调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法》又重复作出了相应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设计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查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结果负责。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签署书面意见,及时答复申请人。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这一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改变的理由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说明,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进行设计,并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在审查部门批准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有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尽管这一条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为了强调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把好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又重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要认真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整改。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有自救器、防护罩、安全帽等。目前,我国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从业人员不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的事故很多。很多私营小企业“要钱,不要命”,安全不投入,根本不给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此,《安全生产法》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提供不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都有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尽可能到固定的生产厂家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质量的可靠。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回来后,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验收。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和培训,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佩戴、不使用的从业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节 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从广义讲,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事后保障。建立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可以安心工作,遵守规程制度,从而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面很窄,仅仅是部份国有企业,不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而实际情况是,许多私营业主不给从业人员上工伤保险,出了事故后,逃避责任,把包被丢给当地政府。这些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最需要参加工伤保险的群体,而过去制定的有关法规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针对这些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将对工伤保险作出详细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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