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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2008-06-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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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实质,就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1、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安全生产法》的最重要的原则。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规定肯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视。这一条宪法原则,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立法依据,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工作相结合使成为《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这条基本原则指导下,《安全生产法》从总则到各章都是围绕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不受损失,维护劳动者权利这个根本宗旨作文章的。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安全生产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正是“预防为主”思想的具体体现。通常我们强调安全生产条件,主要从物质条件方面考虑,包括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如果作业场所缺乏安全保障,设备性能有缺陷,安全设施不完善,往往直接地或间接地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物质保证,强调这一方面是完全必要的。广义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包括人的因素,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素质。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强调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这既是立法的一个目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就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工会组织、政府及具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又专列了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具体规定了各方的职责。事实证明,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出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者监督不力造成的。正是基本这个原因《安全生产法》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一原则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4、确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惩机制。《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惩机制,对于推动人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5、鼓励开展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开拓了人们的视野,使过去许多不为人知的危害人类安全健康的因素被揭示出来;另一方面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在保护人类安全健康方面又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正是这些实际需要,推动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不断向前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这就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对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确立的这一基本原则,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以尽快缩小我国和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差距。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分支,而劳动法又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它的基本原则又是依据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的。

  《宪法》中有关劳动的原则规定,当然也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因此,《宪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原则规定和《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原则规定,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一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这项原则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加以改善;另一方面,劳动条件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采矿作业比较特殊,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差,井下巷道狭窄、潮湿,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多,受冒顶、水、火、瓦斯爆炸等危害的威胁,还遭受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就会使劳动者没有安全保障,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生产法》正是基于上述原则而制定的。

  按照“三方原则”,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是《安全生产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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