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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读本  第十一讲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2006-05-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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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

    1.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措施。

    2.民事责任的特点。民事责任与同样为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民事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的规定,都是与财产有关的。因此,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以向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由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民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以对方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为基础的,所以民事责任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以向相对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

    (3)民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由于民事权利主要是关于财产方面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一旦受到损害,一般都是要求损害者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即受损害者可以得到与受损害财产相等的补偿。当然,对某些特殊性质的民事责任,法律也规定了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就属于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的类型

  民事责任通常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1)合同责任或称违约责任。所谓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甲公司最后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货,就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侵权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为自己的过错侵犯他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对受害人负责赔偿的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如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而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第二节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

  一、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给要求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人造成了损害,要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失方可以要求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

    同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在实践当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却称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企图拖延一段时间,不承担责任;二是有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确实是由于经济状况不好,或者资金周转不灵,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由于何种情况不能履行赔偿义务,都不能免除其赔偿义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赔偿义务,也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什么时候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什么时候就应当履行义务,直到完全履行赔偿义务为止。在这期间,如果受害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在采取执行措施后,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我国目前在工伤社会保险方面主要适用的是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以此设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者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时,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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