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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

2011-0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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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对危险部位、场所、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我局施工生产及生活基地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源)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因素(源)的设备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因素(源)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管理、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施工场所及所有施工人员、设备等。

  第二章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和分级

  第五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一般按危险因素划分,也可按危险单元划分。危险控制点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几种因素:

  1、容易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

  2、设备安全度低、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

  3、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

  4、潜在危险大。

  第六条  危险分析

  1、危险因素分析。对危险源系统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资、腐蚀和腐蚀性物资、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温和低温、设备与设施的本质安全化状况、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缺陷等进行分析,预知可能产生的危害。

  2、事故模式分析。设想系统内设备在运行中,将会发生什么事故,并对这些事故可能会产生的影响进行描述。事故模式分析可应用系统安全工程分析方法,如:鱼刺图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ETA)、事件树分析法(ETA)等从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两方面分析危险点一旦失控可能造成的危害、伤害程度。

  第七条  制定安全措施

  针对事故模式,根据“假想事故原因和条件分析”的结果,制定危险因素(源)的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中的适合现场实际的部分。

  2、工程技术措施。应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消除危险因素和隐患的基础上,搞好管理措施。

  3、预测、控制事故的措施,包括危险预知活动、岗位标准化作业等。

  4、管理措施。应明确岗位生产作业中各级管理者的责任。

  5、应急救援措施方案。A级危险因素控制点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失。

  第八条  危险因素(源)分级

  根据危险因素(源)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因素(源)控制点分为四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建筑设施毁灭性破坏;

  B级:可能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工程施工中断(一个工作日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或危及工程施工暂时性中断(一个工作日以内);

  D级: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伤愈后能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伤,并不造成工程施工中断。

  1、为全面、全方位控制重大危险因素(源),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工程局确定以下因素: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层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19项为A级危险因素控制点。

  2、B、C、D级危险控制点,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列出相关分类控制表(图)。

  第九条  填写重大危险因素(源)控制点登记表

  局属各单位各级项目部或工程项目点重大危险因素控制点确定后,认真填写《工程项目重大危险因素登记表》。危险分析、分级资料应作为“登记表附件”附在“登记表”后。

  第十条  验收与归档

  A级危险因素控制点由各单位安全部门组织验收,报工程局安全部门备案。B级、C级、D级危险因素控制点,由局属各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存各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三章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的异动

  第十一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一经确定,就必须纳入控制管理轨道,不得任意撤点消号。

  第十二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的异动含撤点、消号及升级与降级。

  因工艺变更,该危险点不存在,取消该危险点,叫消号;

  因工艺改进,防护措施水平提高,危险因素(源)消除,取消该危险点,叫撤点。

  第十三条  A级危险控制点的异动,由各单位项目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审定批准后,报局安监办备案。

  B级、C级、D级危险控制点的异动,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审定,并存安全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危险控制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控制点警示制度

  各单位必须在危险因素(源)控制区域醒目处树(危险因素控制点)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危险因素(源)可能的事故伤害模式、主要危险因素(源)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对策。

  第十五条  危险因素(源)控制点的日常点检制度

  各单位工程项目部在制定危险对策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逐点制定《危险控制点检查表》,其中A级危险控制点的《危险控制点检查表》要报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备案,并报工程局安全部门备案。《危险控制点检查表》应内容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并尽量与设备点内容协调,安全检查与设备点检查一致。

  《危险控制点检查表》是班组对危险控制点进行日常检查控制的依据和原始记录。

  当班人员应根据设备点检制度要求,按《危险控制点检查表》内容对本班组管理区域内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制要求对所负责的危险因素控制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在《危险控制点检查表》相应位置签字。

  第十六条  工程局主管领导、安全部门管理职责

  1、工程局主管领导督促局属各单位与安全部门制定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

  2、检查、考核各单位对《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3、督促各单位认真开展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

  4、不定期检查A级点实施控制情况,审阅和批示报送的A级点控制情况信息卡,并督促及时整改A级点失控因素。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1、负责组织本项目开展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督促各施工队和科(部)室落实危险因素(源)控制管理制度与措施。

  2、熟悉本项目危险控制点分布情况,每月对本项目的A级点检查一次,并在检查表上签字。

  3、对A级危险控制点存在失控因素投入资金及时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本项目确实无力整改,应及时上报上级相关职能部门。

  4、按期审阅与批示安全部门报送的危险控制点信息卡。

  5、对本项目A级点和B级点失控或由此发生死亡以上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班组长职责

  1、负责实施本班组危险控制点的控制管理,熟悉各危险控制点的控制内容,本人或制定专人及时检查控制情况,认真填写检查表。

  2、对本班组各级危险控制点的失控因素组织整改,若确定无力整改应上报项目部,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因本班组对危险控制点的检查、信息反馈、失控因素整改及防范措施等延误,造成危险控制点失控或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岗位操作人员职责

  1、熟悉本人负责危险控制点的控制内容、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按规定认真检查并登记。

  2、发现危险控制点的不正常状态,立即上报和做好记录,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因本人对危险控制点的检查、信息反馈、防范措施等延误或弄虚作假,造成危险控制点失控或由此而发生的各类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局安全部门职责

  1、熟悉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控制对策与控制管理,并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2、督促局属各单位不断加大对A级危险控制点管理的安全投入,逐步改善A级危险控制点的安全保障条件,深入现场处理控制点突发事件。

  3、对本单位范围A级危险点定期监督、检查。需按期检测、检验的按期检测、检验,并登记在册。

  4、局安监办对各单位危险因素(源)控制不良的,有权进行处罚和责令限期整改。

  5、因本部门工作延误,使危险控制点失控或由此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各级安全部门职责

  1、组织开展危险控制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定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

  2、负责组织对危险控制点的“系统分析”工作,推行控制技术,不断落实,深化完善危险点的控制管理。

  3、分级负责组织危险控制点的建立验收与升降级及消号审查。

  4、坚持按期检查本级危险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5、负责危险控制点的信息管理,开发控制信息、动态和实施管理技术。

  6、负责按期填报危险控制点的控制情况信息反馈卡。

  7、督促检查各级对失控因素的处理和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8、对危险控制点失控而发生各类事故,认真调查分析,按本规定查清责任,及时报告领导,并上报工程局安监委备案。

  9、负责按本制度内容进行考核。

  10、因本部门工作失职或延误,造成危险控制点失控或由此而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责任。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工程局对各单位落实危险控制点控制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列入工程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内部对危险控制点的控制管理应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控制点即危险因素(源)控制点。危险源(点)的辩识、评价同时应执行工程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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