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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1-06-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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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全乡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本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一)应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工作。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别、同职位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分公司(车间)及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九)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十)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相关协作项目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十五)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八)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十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第九条 轻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按规定如实填写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等资料,按期限保存备查。

  第十条 轻工企业进行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或架设临时电线作业,应当采取专项安全对策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工作进行及时协调,发现现场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轻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格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二条 轻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十三条  3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企业从业人员的2‰及以上比例配备,但最少不能低于2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可设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主。危险程度较高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分厂(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分厂(车间)可设兼职安全员,但应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主。企业应为分厂(车间)安全员定岗。班组应设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十四条 轻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时,要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在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审查时,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将安全设施设计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按有关规定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

  第十七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引进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制造配套的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第十八条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或存在化学污染超标的岗位,要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措施。作业环境的尘、毒、化学污染物浓度必须符合工业卫生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以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轻工企业的相关协作单位应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不得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轻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检查,要以岗位自查制度为基础,进行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主要负责人带队重点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和问题;对当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制定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轻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十四条 轻工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完整的设备台帐。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轻工企业应该加强对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如变、配电站、油库、酸碱腐蚀物贮存、危险品库、锅炉、压力容器等,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含历史资料),如设计说明、图纸、投产使用时间、使用期限、危险区域范围、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大修及检查情况等。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 轻工企业仓储要符合仓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类仓库要达到防火、防霉变、防自燃火灾、防雷击等要求。仓库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轻工企业要在有毒、有害等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上配置符合标准的安全装置,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对报警器、防尘、防毒、防噪音、防物理化学性污染设备、各种消防器材及安全标志、安全色等,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使之完整无损、有效。对安全装置及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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