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登高作业安全评审制度

2011-07-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因高处作业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西南兵工局《关于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有高处作业的单位。重庆嘉陵、成都兴光公司、成都奥晶公司等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范围及划分

  第三条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距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第四条 高处作业的划分依据

  1、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

  2、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

  3、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

  4、四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第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脚手架、吊架、靠梯、跳板、安全带、安全帽等。高处作业时不准穿拖鞋、硬底鞋,应穿软底鞋。

  2、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工具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做到安全可靠。

  3、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4、从事有毒有害区交叉作业、双层作业等高处作业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5、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要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严禁向下抛物。

  6、在靠近电源线路的作业施工前,应先与动力部门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作业。

  7、作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年老体弱、过度疲劳、酒后、女工怀孕、高血压、心脏病、癫痫、严重近视及其它不适合高处作业的病症。

  第四章高处作业审批原则

  第六条 高处作业应由实施单位填写高处作业申请表(见附表),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落实负责人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1、凡属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工段)、科(室)主管领导审批认可;

  2、凡属二级高处作业,由部、处、院、中心、分(子)公司等集团二级单位领导审批认可;

  3、凡属三级及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报安全环保部审批认可。

  如遇突发情况来不及审批的,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采取紧急措施后,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领导(部门)报告,然后审批并补齐手续。

  第七条 已审批的高处作业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的隐患时,应立即向相应审批部门和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应在审批的期限内完成。如确需延期的,应重新申报审批。

  第五章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1、各级责任人、职能机构和操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程,并在业务范围内对高处作业申请表中的要求负责。

  2、凡高处作业现场责任人应尽职尽责,坚守岗位,认真监督执行已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3、安全环保部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若造成事故,公司将对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