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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

2011-0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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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事故管理,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管理有关的下列各类事故:

  1、死亡1 人及以上的各类事故;

  2、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

  3、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

  4、轻伤10人以上的各类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6、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或工程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讲清楚”的事故。

  第三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事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向工程局就下列问题“讲清楚”:

  1、事故情况;

  2、事故原因;

  3、事故的善后工作和整改措施;

  4  对事故的认识;

  5、本单位安全管理现状;

  6、下一步安全工作打算。

  第四条  发生第二条所列事故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在事故现场向事故调查组“说清楚”,来工程局向局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说清楚”,在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说清楚”,“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说清楚”会议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组织安排,由局主管副局长或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

  第五条  局安监办、监察处、劳人处、设备管理处、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事故单位向局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说清楚”会议,听取事故单位汇报,并就事故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相关问题,要求答复。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说清楚”参加人员包括各单位党政一把手。

  第六条  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说清楚”的主要内容,要写成文字材料,会后存局安监办备案。

  第七条  事故单位向局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说清楚”会议一般安排在讨论该起事故处理的工程局安全工作会之前召开。

  第八条  “说清楚”情况作为提出对事故单位及其安全责任人处理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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