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2011-0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具体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在我局负责的生产区域或与我局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分为四种:

  (一)轻伤、重伤事故调查。

  (二)死亡事故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调查。

  (四)特大事故调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轻伤、重伤事故调查,由各项目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死亡事故调查,由工程局安监办、监察处、工会及相关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死亡和特大死亡事故调查。由集团公司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 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有关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工程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由工程局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