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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确保安全生产法正确实施

2007-03-13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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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增强了各级政府、企业、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二是促进了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国务院相继制定或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许多省、市、自治区人大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或修订了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监管总局及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标准,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三是促进了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安全监管机构,有的省还在乡镇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加上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说安全监管体系已基本形成。四是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取缔或关闭了一大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加大了事故查处力度。五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投入逐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六是在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实施了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促进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总的来说,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法》,各级政府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企业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全社会更加关注安全生产,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但是,《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目前部分社会成员安全法治意识还比较淡漠;非法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十分猖獗;安全执法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而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很不得力,大量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纠正,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使各项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影响了有关法律制度效果的发挥。本人认为,目前我们需要从体制、机制和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是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继续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职责权限,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的问题。同时要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二是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自己管辖范围和职责范围的事情,必须尽职尽责。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给予处罚,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严格按程序办事。要克服“封杀性”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的弊端,纠正领导批示才查处,领导不批示不查处的现象。要公平、公证执法,在执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是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合格的安全监管队伍,是提高安全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保证。但目前全国还有一些县没有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已建立安全监管机构的地方,也存在设置不规范、力量不足、权威不够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除要督促没有建立机构的地方尽快建立机构外,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是应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一是要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对不依法行政和违法行政者,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要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复议工作。三是要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群众举报和新闻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来所,具有非常大的作用,近年来有好多重大事故隐患和隐瞒事故不报的情况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群众举报曝露出来的。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要引导社会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作者为国家安监总局监察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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