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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2005-09-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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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工伤社会保险得不到保障等问题,都需要工会组织从中协调和维护。同时,工会组织要教育帮助从业人员知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应发挥的作用和应作出的贡献。《安全生产法》还赋予工会四大权力。即:1.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这样的规定还是前所未有的。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工会以上四大权力是与《工会法》相一致的。

    《工会法》规定的工会四项职责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首要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首先就职要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以及经济关系、劳动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劳动者和经营者都拥有了自主权,相互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维护职工最基本的生存权,即获得劳动报酬和生命安全健康保证权,成为职工的第一需要。工会在执法护法的同时,要顺应职工需求,在“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职能中,突出维护职能。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职工进行有效的组织,以发挥参与和建设职能,才能有效地对职工进行教育。

    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有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不按合同办事,有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有的经常性地延长劳动时间,有的甚至不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法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象,《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包括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对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等。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工会组织在依法搞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必须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注重刚性制度的同时,更多地注入一些柔性因素,真心实意地为职工办实事。在这方面,工会组织应该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在继续开展“送温暖工程”的同时,积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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