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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讲座

2005-04-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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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的分类

     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 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新的有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行政法规,拟对安全事故的分类作出统一的规定。

    预防事故是永恒主题

     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室内、室外、井下、高空、高温等不同的环境和场所中工作,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进行采掘、砌筑、提取、填充、切屑、冲压、浇铸、焊接、切割、装配、爆破、驾驶、吊装、监控……等不同的作业活动。而许多作业活动都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存在着某些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至于那些在井下、高空、高温等场所,接触、使用易燃易爆、高压、高速等高危设备及物品从事的高危作业,对从业人员和周围环境构成的潜在危险,就更是不言而喻了。

     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的危险因素缺乏充分的认识,或者虽有认识但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在的危险就会显现,造成诸如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生产安全事故,一些严重的恶性事故往往会酿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惨剧,这类血的教训,在国内外都不罕见。

     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停止,伴随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也难以完全避免(事实上,大工业生产以来,生产中的危险因素还在增加),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活动中永恒的主题。

     从人类的生产活动的现实情况看,要想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完全避免生产安全事故还难以做到。但只要对安全生产有高度的重视、尊重科学、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预防和大大减少的。从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看,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各方面不懈的努力,从总体上看,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

     制定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是要在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保证安全,不是单纯为安全而安全,不能脱离生产经营活动讲安全。保证生产安全,本身也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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