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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2010-07-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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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管理机构

  人事劳动部为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所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3.2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人事劳动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1.2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1.3 根据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和人事劳动部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1.4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1.5 医务部门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6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4.2.2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2.4 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监督与考核。

  5.2 本制度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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