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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责任

2010-07-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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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作为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依法要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2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须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企业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主体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六“要”:

  (1)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人员及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

  (2)职业危害要申报: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新技术、新项目要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并严格遵守“三同时”规定。

  (4)要进行日常监测:要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

  (5)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6)有毒物品相关作业单位要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在易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相关法规

  •2002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在预防职业病危害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有详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两部分。

  •2002年4月30日开始实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部分规定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必须要有的预防措施。

  名词解释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同时”

  “三同时”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的提出与演变

  “三同时”最早提出是在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的概括。具体的就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削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同时”,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本质安全的一项有力防范措施。

   “三同时”的规定就是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伤亡事故和使从业人员免遭职业病的危害,保证从业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由于“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在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95年的《劳动法》中都重申了“三同时”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法》在第二章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第二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三同时”进行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条的目的,就是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不会由于某种原因而被排挤掉,以免建设工程先天不足而造成后患无穷,作到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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