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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有哪些

2011-08-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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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某市卫生局、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共同组成了一个专项检查组,对市属部分企业开展了一次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督查。

  在此次督查中被随机抽查的33家鞋、工艺品、石材加工企业中,只有4家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要求,而九成企业都没有采取符合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其中,有18家企业没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14家企业没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有7家企业没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11家企业没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有6家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有21家企业没有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卫生监督所对于上述九成企业违反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的规定行为,分别给予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由于其中有5家企业没有在市卫生监督所限定的限期内进行改正,因此,分别又受到了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当地新闻媒体将此事报道后,在企业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许多企业老板开始认识到遵守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的重要性;有些企业还对其内部的管理人员进行了普及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的培训讲座。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贯彻执行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的具体管理行为,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义务的履行和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1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管理者,应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理解和应用: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或专设机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也可以指定某些职能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公共卫生医师,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任或聘用。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计划应当有目标、指标、进度安排、保障措施、考核评价方法等,并按计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计划的落实。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是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影响的管理手段和技术保障措施,也是避免职业病危害的重要环节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才能保障其义务的履行。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急处理、病人救治、财产保护的程序、方法和措施,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设置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63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上述六个方面的要求去做,就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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