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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职业安全案例

2010-11-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案例一1、 案由周某系某县建筑工程公司辅助工,1995年3月5日上午周某在某工厂改扩建工程施工工地清理现场时,未听安全监护人员劝告,擅自进入红白带禁区内清理夹头。

  此时该队另一普工曹某正在15米高的平台上寻找工具,不慎碰动一块小铜模板从15米高平台的预留孔中滑下,正好击中周某戴有安全帽的头部,经抢救无效,周某于3月12日死亡。

  2、分析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某县工程队职工周某既未对工地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缺乏提出批评,又违章进入红白带警戒区作业,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享受劳动保护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如下义务:

  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劳动过程中,应听从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应向管理人员报告。

  3、处理结果(1)事故主要责任者周某因已死亡,不作处理;(2)劳动监察部门建议某建筑工程总公司及某县建筑工程公司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在项目承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根据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分别处以2000元及6000元罚款。

  4、经验教训(1) 必须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在施工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杜绝冒险作业,违章操作;(2) 加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区域必须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对违章行为严肃处理;(3) 强化对外包工程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督促检查,并指派专人对口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

  案例二 1、  案由

   江某,1978年3月18日出生,1994年10月18日被某县红旗煤矿招收为集体合同制工人,未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工手续。

  从1994年11月18日起,担任坑道凿岩机手。

  1995年3月19日,江某所在煤矿坑道因支撑枕木断裂造成塌方,江某差点当场被埋在坑道里。

  江因害怕事故而在第二天由其亲属陪同到矿长办公室、要求矿长赵某出面,调整江某的工作,最好到些不太危险岗位工作,因为孩子才17岁,年纪太小。

  被赵某当场拒绝。

  2、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国家劳动部《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使用凿岩机、捣固机、铆钉机、电锤的作业,本案中的江某年仅17岁,系未成年工。

  而被安排到矿山井下作业,操作凿岩机作业,严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

  3、处理结果(1) 立即将江某从矿山井下调至地面担任机修工;(2) 尽快到本地劳动行政部门办好未成年工手续;(3) 在江某到岗位上班前,由矿上负责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

  4、经验教训 未成年工因年龄低尚处生长发育阶段,国家对其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案例三 1、  案由

  1995年1月12日,某竹建工程队按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电话通知,要求拆除某工地脚手架。

  13日上午该工程队派五名工人前往工地,其中仅一人戴安全帽,其余均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亦未进行安全教育,仅组长在上班前口头提醒一下就开始作业。

  近十点钟时,何某因站立不稳,由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当时面色惨白,昏迷不醒,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内脏大量出血,于十四日凌晨死亡。

  经查,事故主要原因是:

  一、该竹建工程队轻视安全工作,作为专业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程队自建队以来从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没有对职工进行过安全教育,没有专职安全员,没有配置和发放安全和劳防用品,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极为严重。

  二、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忽视对下属工程的监督检查,在与某竹建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时没有审查承包单位管理情况和安全措施。

  2、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某竹建工程队既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又未对职工提供必须的劳防用品,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必须严肃处理。

  3、处理结果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于事故当天即向某竹建工程队发出《劳动保护监察建议书》,鉴于该单位管理混乱,防护设施严重缺乏,施工现场隐串严重,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建议停止施工,立即整改。

  根据事故性质及整改情况监察部门于4月上旬按照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某竹建工程队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和5000元。

  4、经验教训 (1)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四个“亲自”(批阅、传达、组织、学习);企业结合单位生产、作业特点制定完整、严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制度贯彻情况; (2) 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选派专人到劳动局参加安全员培训,取得上岗证并建立安全员网络,责任到位。

  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特殊工种必须经考核站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 购置安全宣传标牌和劳防用品,并指定专人保管集体使用的劳防器具和用品,对个人的劳防用品定期发放,要求正确合理使用; (4) 领导亲自组织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每一工地开工前举行安全会议,落实安全措施,做好记录。

  每天上班前安全员、班组长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案例四 1、 案由

  1995年8月10日上午,某高层工地项目施工员廖某违章指挥张某无证启动大型吊篮上五层墙面擦马赛克,因提升器钢丝绳突然卡住,经张某用扳手打开安全锁后吊篮下降到地面。

  到了下午,廖某又违章指挥刘某、崔某等四人乘坐无证开动的该吊篮去十八层运钢管。

  由于该吊篮在上午曾因不能下降时钢丝绳已受压变形,因此当该吊篮再升到原受压变形处,已受压变形的钢丝绳在经过提升器内二只齿轮交叉旋转后,突然断裂,吊篮内北面两人随即坠落地面,刘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崔某胸椎等多处骨折。

  2、分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事故责任人廖某,一天中连续两次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启动大型高处作业吊篮,尤其是在上午吊篮提升器钢丝绳受压变形后又未及时组织认真检查,维修,致使下午再次违章开机时发生了这起重大伤亡事故。

  廖某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处理结果 (1)项目施工员廖某因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由司法部门处理; (2)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建议该公司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并根据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一万五千元。

  4、经验教训

  这起事故反映的问题除了主要由责任人员违章指挥外,上吊篮作业人员未按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每天两次对吊篮易污部分清除污物,致使吊篮正常升降受阻,而且刘某,崔某等违反操作规程穿着拖鞋、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上吊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