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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与职业病

2003-12-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一、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工作立即中斯的一切事故。如工人在车间或露天作业因高温昏倒;在车间内工作被机器挤伤;上下班时在企业内通道被生产用车辆撞伤或因道路不平跌伤等。有些无固定生产区域的工人(如架线工),其工作地点也就是他们的生产区域,还有一些在生活区域工作的职工(如炊事员),他们的工作地点也是生产区域。

    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大体分成两类,一类是因工伤亡,即因工作或与工作有关而发生的伤亡;一类是非因工伤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所统计的是因工伤亡的数字,非因工伤亡不包括在内。在这里应该指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只是为了确定统计范围而划分的,并不涉及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4类。

    (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不大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2)重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的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④严重骨折(胸骨、脊椎内、锁骨、肩肿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腰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键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4)多人事故是指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对事故调查及处理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①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②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③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机器设备状况、工人操作过程中对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彻底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进行处理。

    ④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技术鉴定、照片、分析化验记录、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旁证资料、登记表、报告书等都应妥善保管好。

    ⑤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⑥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国政府对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非常重视。五十年代后期就建立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5月又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报告大体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骤,工伤事故调查:

    工伤事故若系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若系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于影响面大,则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是由劳动部门为主组成(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在劳动部)。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与该事故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这是避嫌原则;二是调查工伤事故必须具备的专业特长,这是专业原则。调查工伤事故,目的必须十分明确,这就是: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所在;查明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调查组织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人士、有关机构进行详细谈话和了解,并有权索取需要的信息,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按照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经几番调停后依然意见分歧,最后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把握的时限。报告制度还应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第二步骤,工伤事故处理:

    调查组织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均由企业本身负责贯彻执行。如果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是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故,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一。其二,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调查,以及拒不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对这样的人员同样要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容拖延时日,必须在一定时日,一般在3个月之内结案;如果调查困难,情况特殊,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应予以公布。

    工伤事故发生当时死亡,或者,负伤者当月经医治无效死去,均列为死亡事故。重伤属工伤事故的一种,若经医生诊断,人体伤害程度达到了《重伤事故范围》规定的标准,则属重伤事故。除这三种应立即报告的工伤事故外,工伤事故还包括轻伤事故、多人事故。所谓多人事故,是指同时伤及3人以上,并造成一个工作日以上的歇工工伤事故。

    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若发生了死亡、重大残废事故,企业必须作好事故现场保护,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以免事故扩大。  

    二、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

    一个有职业的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自身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影响和有害的职业性因素可分为几个方面: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引起职业病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它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毒物是指生产过程中形成或应用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性毒物可分为窒息性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刺激性毒物如光气、氨气、氮气、二氧化硫、氯化氢、苯及其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甲醇、乙醇、硫酸蒸气、硝酸蒸气等;徊液性毒物如苯、苯的硝基化合物、氮氧化物、亚硝、磷盐、砷化氢等;神经性毒物如铅、汞、锰、四乙基铅、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汽油、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它包括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和混合性粉尘3类。

    无机性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砂、石棉、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铁、铅、铜、锰等金属及其化合物尘等;人工无机性粉尘如玻璃纤维、金刚砂、水泥等。

    有机性粉尘包括植物性粉尘如棉、麻、烟草、木材;动物性粉尘如毛发;骨质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塑料、人造纤维尘等。

    混和性粉尘指上述各种粉尘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存在而言,如金属研磨尘、合金加工尘、煤矿开采时产生的粉尘这些都是混合性粉尘。

    (2)物理因素。物理性有害因素主要包括:

    ①不良的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热福射、严寒等。

    ②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③生产性噪声、振动。

    ④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微波、无线电波、激光、高频电磁场等。

    ⑥电离辐射如X射线、α射线、β射线、γ射线、宇宙线等。

   (3)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及炎病毒等等。

    2.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态不适应。

    (2)劳动组织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或休息制度不合理。

    (3)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重复某一单调动作。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3.与作业场所环境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业场所设计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等。

    (2)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射线设施、照明高度不足等等。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方法不当或防护用具本身存在缺陷等。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程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

    在职业病范围内,职业中毒和尘肺病的发病率长期以来居高不下,所产生的危害和损失巨大。

    所谓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性毒物引起劳动者中毒。在没有、或防护措施不够的情况下;接触许多金属、非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物、农药等均可引起职业中毒。

    (1)职业中毒的表现形式。职业中毒按照其发生的时间和过程,主要有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两种,介于两种之间的称为亚急性中毒。

    急性中毒是由于较大量的毒物于短期内侵人人体后所突然发生的病变现象。慢性中毒是由于较小量的毒物持续或经常地侵入人体内所逐渐发生的病变现象。在生产过程中,职业中毒以慢性中毒最为多见,急性中毒则往往是由于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

    (2)职业中毒对人体的危害。职业中毒的发生是由于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造成的。生产性毒物侵人人体的途径主要有3种:呼吸道、皮肤、消化道。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见、最主要的途径,而经消化道、皮肤侵人人体的较为少见,仅在较特殊情况下才发生。

    生产性有害物质进人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依不同毒性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外,还可产生致突变作用、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另外,一些毒物还可能引起人机体免疫功能的丧失和某些病变。

    (3)急性中毒的救护。急性中毒虽少见但多产生于意外事故过程中。急性中毒一般病情发生急,表现较严重,一旦抢救不及时或抢救方法不当,后果十分严重。

    在救护急性中毒病人时应注意:

    ①     迅速地、尽可能准确地判断中毒的原因,阻止毒物继续侵入体内。如果毒物是经呼吸道侵人人体的,应立即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如果毒物是经皮肤侵入的,应立即将受毒物污染的衣服除去并用清水彻底清洗受污染的皮肤;如果毒物是经口中侵入的,应采取催吐或是保护胃粘膜等措施,但对于出现昏迷;呼吸衰弱的思者应特别小心。

    ②维持主要脏器的功能。在抢救中毒患者时,要特别注意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和肝—肾综合症等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③解毒治疗。排出毒物,消除毒物在体内的作用。

    ④加强护理。密切观察病情发展,对发生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所谓尘肺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按照发病原因,尘肺可分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共12种。

    尘肺的发病主要取决于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化学组成、浓度、粒径及劳动强度等因素。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浓度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引起病变的可能就越大;粉尘的碴径越小,同一粒径下粉尘的分散度越大,它仍在作业场所空气中浮悬的时间越长,故人体吸入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人的呼吸量是随着劳动强度的加大而增加的,因此劳动强度大则呼吸量增大,吸入粉尘的量也随之加大。

    尘肺病的症状及诊断,主要对肺认真进行检查和观察。肺的代偿功能很强,故尘肺病早期患者无明显症状,即使病情已有一定程度的进展,也仍可保持一定的健康水乎和工作能力。随着病情的发展,患者的临床表现逐渐明显,常见症状有咳嗽、咳痰,以晚间卧床与晨间起床时表现最为明显;气短,早期病人在静态下尚无明显表现,一旦从事重体力劳动,则可感到气短,晚期病人即使在静态下哼吸也很困难;另外,还有胸痛、食欲不振、体重减轻,疲劳、头晕、记忆力减退、心悸等种种表现,这主要是由于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受到影响而引起的。

    尘肺的诊断是在结合职业史、职业卫生条件和临床症状基础上进行的。以X线胸片为主要依据。

    尘肿的X线胸片规定如下:

    正常范围    代号  “0R”

    可疑尘肺   代号 “0—I”

    一期尘肺   代号 “I”

    二期尘肺   代号 “Ⅱ”

    三期尘肺   代号 “Ⅲ”

    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文中规定了我国现阶段法定职业病的范围,除了职业中毒、尘肺外,还包括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炎、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共9大类99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