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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知识

2010-02-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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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女职工劳动保护:

  (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矿山井下作业:

  (b)、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d)、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e)、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有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食品冷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c)、《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级(含II级)以上的作业。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镉等作业场所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IV级的作业。

  (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合物、苯、镉、硫、砷、氰化物、环氧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地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制药行业中从事抗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c)、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d)、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e)、《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f)、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

  2、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1)、使用未成年工程序:

  (a)、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及有关资料:

  (b)、经办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c)、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a)、《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

  (b)、《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下的有毒作业;

  (c)、《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d)、《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e)、《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f)、《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g)、《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h)、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i)、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j)、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k)、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l)、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m)、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拨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n)、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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