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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概述

2010-12-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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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从法律上对工会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职责。

    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既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一项基本职责。

    (一)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其目的就是要按照党和国家赋予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职责,通过监督用人单位和有关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通过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此来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格局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在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工会法》对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哪些规定?

    第二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第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选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组织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安全生产法》对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哪些规定?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第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职业病防治法》对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哪些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生产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4、国务院第493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哪些规定?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会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有哪些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三) 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规定:各级工会系统中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实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直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的职权

    1、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意见。

    3、制止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业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业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5、依法参加职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6、参加新、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得出意见和建议。

    7、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8、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

    2、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3、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4、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觉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六)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业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度,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现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监督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调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8、在生产过程中发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撒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0、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工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1、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2、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工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3、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5、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6、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7、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8、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9、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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