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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内容

2009-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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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就业年龄的限制

  1979年,国家劳动总局发出的《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通知》中规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25周岁;一般行业招用人员不得低于16岁;某些特殊行业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2)工作时间的保护

  在一般情况下,尽可能对未成年工(16~18岁)实行缩短工作日,不安排加班加点工作。1961年,劳动部发出的《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 小时。

  (3)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未成年工正处在发育成长时期,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矿山井下和深水作业,以及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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