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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指南之劳动保护保障知识

2010-12-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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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能否和劳动者签订安全生产事故免责协议?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作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方面的权利?

  依法享有对所从事职业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同时,用人单位也负有告知义务。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享有以下职业卫生保护权:(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如实告知劳动者。如果企业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工作。(4)要求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了可被处以2万至50万元的罚款外,造成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吗?

  给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根据《劳动法》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设备。它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两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对特种作业、危害作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这些防护用品如果质量不好,危害极大。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1989年商业部等6个单位联合颁发的156号文件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范围,即头部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等7类。

  不同的劳动岗位上,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不同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到建筑工人,在建筑工地上,劳保用品除了安全帽、防护衣、安全鞋、防护手套等最基本的东西外,根据不同的工种还有不同的防护用具,如:防护镜、防护眼罩、防护耳塞、防静电用品、防护网、软梯等。对于农民工而言,应当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让用人单位来为劳保用品和劳保措施买单,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保证法律的实施;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加强劳动保护,这样才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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