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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

2005-11-25   来源:GB10631-200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产品术语、分类、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制造、销售、验收、贮运和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 9724 化学试剂 PH值测定通则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和设计安全规范

  SN 0545——1996 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QB/T 1941.5 烟花爆竹药剂 吸湿率的测定

  QB/T 1942 爆竹 声级值的测定

  《产品标识标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72号文(199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烟花爆竹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3.2烟花

  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3爆竹

  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4警示

  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

  3.5燃放说明

  有关燃放方法等安全用语。

  3.6 主体

  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单个产品的整体。

  3.7引火线

  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

  3.8烧成

  产品在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9 未烧成

  产品燃放时未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

  3.10 熄引

  引火线被点燃后,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

  3.11 冲头

  燃放时,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

  3.12 冲底

  燃放时, 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冲开,并伴上爆音的现象。

  3.13 冲射

  产品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发射状燃烧的现象。

  3.14 倒筒

  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倒在地面,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

  3.15 炸筒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炸裂现象。

  3.16 散筒

  燃放时,产生不应有的筒体开裂或体间分离的现象。

  3.17 穿孔

  燃放时,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并伴有火苗、火星喷出的现象。

  3.18低炸

  燃放时,升空产品(不含A级)距离地面在3m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

  3.19 火险

  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

  3.20 露白

  筒体纸尺寸过窄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

  3.21 包头包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2 露头露脚

  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

  3.23 发射偏斜角

  升空产品发射时,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

  3.24 烧成率

  产品燃放后,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

  3.25底座

  为使立于地面燃放的烟花产品在燃放时不倒筒而设计安装的部件。

  3.26 底塞

  为防止烟火药燃放、发射、速燃时、火焰、气体等从底部喷出而设计筑填在底部(或中间)的部件。

  3.27 引燃时间

  从点燃引火线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3.28 速燃

  烟火剂以大于设计反应速度而燃放的现象。

  3.29 爆燃

  燃放时,烟火药剂以接近爆炸性反应速率进行猛烈燃烧的现象。

  3.30 色火

  各种色彩的火焰、火星、带火的残渣等。

  3.31 急炸

  升空产品在点燃后,产品未飞离地面而发生的爆炸的现象。

  3.32 断火

  产品在燃放时,主体中途熄灭或留有未被点燃烟火药的现象。

  3.33 殉爆

  火药在爆炸能激发与其相距并被隋性介质隔离的另一火药爆炸。

  3.34 护引线

  用于保护引火线的部件。

  3.35 发

  构成组成烟花的每一单筒或礼花弹的确每一个弹体。

  3.36 部件

  烟花主体筒壳以外所设计的各种附件。

  3.37 稳定杆

  为稳定产品在空中运动的方向而设计安装部件。

  4 产品分级分类

  4.1 按昭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产品分级与药量见表一)

  4.1.1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4.1.2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4.1.3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4.1.4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m 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表1 产品分级与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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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14类。

  4.2.1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4.2.2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4.2.3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4.2.4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4.2.5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展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

  4.2.6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

  4.2.7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4.2.8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4.2.9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

  4.2.10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4.2.11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4.2.12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4.2.13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4.2.14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5 通用技术要求

  5.1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志

  5.1.1 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5.1.2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5.1.3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

  5.1.4 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5.1.5 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5.1.6 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必须有内包装。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

  5.2.2 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的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2.4 摩擦类产品包装应采取隔栅或填充物等方式,保证安全储运。

  5.3 外观

  5.3.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产品外观型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

  5.3.2 文字图案清晰。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3 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部件

  5.4.1 底座

  5.4.1.1 固定在地面静止燃放的烟花,筒高超过外径三倍者,必须安装底座,底座的外径或边长应大于主体高度(含安装底座后增加的高度)三分之一。

  5.4.1.2 底座应安装端正,产品放置在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不得倾倒。

  5.4.1.3 底座应安装牢固,在倒垂的主体上加50g重物吊起,拿住底座保持1min主体应不脱落。

  5.4.1.4 产品在燃放过程中,底座应不散开、脱落。

  5.4.2 引火线

  5.4.2.1 引火线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

  5.4.2.2 点火引火线的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的点火部位应有护引装置;

  5.4.2.3 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规定质量的重物,保持1min不脱落。

   a)产品质量在10g以下的应吊起10g重物;

   b)产品质量在10g-50g之间应吊起两倍重物;

   c)产品质量在50g以上的应吊起100g重物。

  5.4.2.4 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引燃主体。D级:2s~6s;C级:3s~13s;B级:5s~15s。

  5.4.3 底塞

   底塞安装牢固(跌落过程中,不开裂、不脱落)。

  5.4.4 吊线

   各类烟花产品的吊线应在50cm以上,吊线强度应能在产品主体上加50 g重物后吊起,保持1min吊线不脱落或不断线。

  5.4.5 其他部件

  其他部件应安装牢固,不跌落等。

  5.5 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

  5.5.1 药种

  5.5.1.1 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摩擦类除外)。

  5.5.5.2 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磷(摩擦类除外)。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5.2 药量

  5.5.2.1 爆竹产品单个药量大于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大于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

  5.5.2.2 单个产品(A级除外)不得超过最大装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填充物)。各级产品最大装药量见表1。

  5.5.3 安全性能

  5.5.3.1 烟火药的安全性能应定期进行测试,新产品投产前应进行药物安全性能测试;

  5.5.3.2 药物安全性能检测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

  5.3.3.3 烟火药的pH值应为5~9。

  5.5.3.4 烟火药的水分应≤1.5%。

  5.5.3.5 烟火药的吸湿率应 ≤2.0%,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应≤4.0%。

  5.5.3.6 烟火药热安定性为在75℃±2℃、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7 烟火药低温试验:在-25℃-35℃、48h条件下应无分解现象。

  5.5.3.8 产品的跌落试验、殉爆试验应不爆燃。

  5.5.3.9 火药的摩擦感度≤60%,撞击感度≤50%(摩擦类除外)。

  5.6 燃放性能

  5.6.1 喷花类的喷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D级<1m;C级<3m;B级<8m。

  5.6.2 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和火险。升空性产品最低发射高度应A级≥50m、B级≥30m、C级≥10m。

  5.6.3 小礼花类、升空类产品的发射偏斜角应≤22.5°,旋转升空类应≤45°;

  5.6.4 声级:B、C、D级产品最大声级值应≤140dB。

  5.6.5 产品的结构和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规定。

  5.6.6 烧成率:各类产品的烧成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类产品的烧成率

  5.6.7 计数类产品,计量误差应≤±5%。

  5.6.8 对存在有重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6.9 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m,旋转直径范围应≤2m。

  5.6.10 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m时)。

  5.6.11 烟雾类产品燃放时不得出现炸筒或明火。

  5.6.12 造型玩具类产品行走距离应≤2m。

  5.6.13 各类烟花产品手柄或手持部分10cm内不得装药或涂敷药物。

  5.6.14 摩擦类火花飞溅距离应≤20cm 。

  5.6.15 架子烟花:“焰火画”、“字幕”应长度一致、密度均匀、不掉药、不断火、焰色效果清晰;“瀑布”不应出现筒体脱落、断火的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质量与标志、包装

  用目测方法进行检验。

  6.2 规格尺寸

  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3 牢固性与稳定性试验

  6.3.1 引火线牢固性试验

  将样品主体提起,在下垂的引火线上吊起规定的重物(见5.4.2.3.),观察1min引火线是否脱落。

  6.3.2 底座安装牢固性试验

  拿起底座使主体向下,在下垂的主体上加挂50g重物吊起,观察1min底座与主体是否分离;并观察产品燃放过程,底座是否脱落或者散开。

  6.3.3 底座跌落试验

  将主体(安装底座的产品不摘除底座)应水平状拿住,从400mm高处,向厚度为30mm以上的硬木板上自由落下,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观察底座是否开裂或跌落。

  6.3.4 吊线牢固度试验

  在吊线上加50g重物后吊起,观察吊线是否脱落或断线。

  6.3.5 底塞安装平放性试验

  将样品直立放置在用硬木板制成的与水平面成12°的斜面上,样品不应斜倒,样品旋转任意角度后,重复上述试验,也不会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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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药种、药量、安全性能检测

  6.4.1药种采用SN0545--1996中附录A或相关标准方法进行。

  6.4.2药量采用计量合格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天平进行检测 。

  6.4.3吸湿性采用QB/T1941.5的方法进行。

  6.4.4成箱产品跌落试验:将成箱产品从12m自由落在较硬的光滑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4.5 殉爆:在平坦的水泥地面上(场地应符合GB50161中规定),放置殉爆源即含药量为11g的硝酸盐(黑药)爆竹一个,在它周围的10cm 、30cm的距离上摆放样品。引爆殉爆源,检查并记录整体样品是否燃烧或爆炸。样品数量按GB/T10632中正常批抽取。

  6.4.6 撞击感度测定按SN0545--1996中5.4的规定进行。

  6.4.7 摩擦感度测定按SN 0545--1996 中5.5的规定进行。

  6.4.8 pH值测试:按GB/T9724的规定。

  6.4.9 热安定性测定: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下的,将产品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单个产品药量在100g以上的,称取50.0g烟火药放置在75℃±2℃的烘箱中48h后,点燃,观察烟火药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5 燃放性能试验

  6.5.1 引火线的引燃时间的检验:用符合计量要求的秒表进行测试。

  6.5.2 发射高度的测定:可选用标杆、测距仪、经纬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误差:<30m时±2m,30m~50m时±4m,>50m时±8m。

  6.5.3 发射偏斜角的测定:将一直径可改变的铁丝圆圈,水平摆放在距样品喷火口2m高处,圆心与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调节圆圈直径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燃放轨道是否穿过铁丝圈,或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测定,允许误差±2°。

  6.5.4 声级值的测定:按QB/T1942的规定进行。

  6.5.5 烧成率:按数量将单位样品逐个燃放,统计出烧成数与未烧成数。

  7 验收规则

  按GB/T 10632 规定执行。

  8 运输、贮存

  8.1 运输

  应符合国家对危险品运输的统一规定。

  8.2 贮存

  8.2.1 产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仓库.仓库应符合GB 50161 的要求,库房应通风干燥,并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8.2.2 产品可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货架)之间主通道应留有≥2.0m宽的运输通道,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距离,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5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m;

  8.2.3 仓库的贮存量,应符合GB 50161 中规定的存药量;

  8.2.4 产品从制造日期起,在正常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三年(含铁砂的产品保质期一年)。

GB10631-2004《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释义

  一、GBl0631-2004是怎样的一个标准

  1、GBl0631-2004是GB10631-89的第一次修改,GB10631-89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1989年10月实施,曾为烟花爆竹行业的生产、使用、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GB10631-2004于2004年10月25日批准发布,将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是一个强制性标准。

   2、GB10631-2004是烟花爆竹行业的产品标准。基于烟花爆竹产品十几大类五千多个品种,标准进行了分级和分类,考虑到产品的复杂性、技术要求同样复杂等原因,本标准为烟花爆竹产品的总标准,而把重要的产品类别如礼花弹、组合烟花作分标准,且将进一步完善黑药爆竹、升空类、喷花类、吐珠类等产品标准构成产品标准体系。

  二、GB10631-2004解决了一些需解决的问题

  1、标准的涵盖范围

  GB10631-89把产品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

  烟花又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地面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弹类、其他类;爆竹又分为氯酸盐炮、高氯酸盐炮和其它炮类。GB10631-2004把产品分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中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十四类,爆竹分为黑火药炮和其它,新的GB10631-2004在旋转类与升空类之间增加了旋转升空类,增加了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摩擦类、组合烟花,为了避免歧义,而合并了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并且旋转类、升空类和旋转升空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组合烟花类之间考虑了衔接和协调配套,基本上形成了体系,涵盖了现所有的产品,尤其解决了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类、摩擦类、组合烟花产品质量与安全依据可查的问题。

  2、解决了药量的问题

  老的标准十类产品均作了药量控制,但随着烟花爆竹行业的发展、新材料的使用、工艺的改善,药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如原标准地面礼花、小礼花弹、喷花类限药量25g、35g、75g,在很多产品中不能适用,新标准采用分级分类控制药量,对专业燃放的A级产品未控制药量,适应新的发展。

  3、解决了引火线时间问题

  GBl0631-89

  吐珠类6-10 (s)

  小礼花弹类8-12(s)

  其他3-6 (s)

  GB1063l-2004

  D级2-6 (s)

  C级3-13 (s)

  B级5-15 (s)

  A级未作规定,在分标准中另作规定组合烟花、礼花弹电点火的除外。

  4、解决了一些歧义的问题

  ①增加和修改了一些术语和定义;

  ②约量说明了单个单发;

  ③合并了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类为小礼花类,解决了分不清地面礼花类和小礼花弹类的问题。

  三、GB10631-2004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产品分级分类

  新的标准按照产品的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

  这里有二层意思,一般来说药量越大越危险,但不同的产品类别其危险不一样,如同药量的小礼花类和烟雾类产品的危险性绝对不一样,另外,同药量单发与组合的危险性也不一样,所以分级考虑了药量和产品的类别。

  产品的类别仍然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分为14类,请看标准定义。

  2、关于分级与药量的关系请看标准表1,产品分级与药量。

  3、关于技术要求

  小标准的技术要求为通用技术要求,其他的分标准应与之相吻合。其质量安全要求有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和安全性能及燃放性能六个方面,还有运输和储存两个相关要求。

  4、关于氯酸盐的使用问题

  老标准规定,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包括烟雾类(老标准未涉及摩擦类),新标准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氯酸盐的安全性能及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允许烟雾类、摩擦类使用氯酸盐,但必须定点定量,其它一律不准使用氯酸盐,这里就包括广泛使用氯酸盐的爆竹不能使用氯酸盐。

  5、关于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的使用问题

  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均为有毒物质,老标准禁止使用,新标准考虑到其他物质及替代物仍有毒,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上的一些情况,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产品使用,如喷花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烟雾类、爆竹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物和六氯代苯。那么,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类、升空类、礼花类、架子烟花类、旋转升空类等允许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6、关于产品和包装的标志

  这涉及到招纸和包装箱的印刷问题,生产企业尤其应注意这个方面的问题。包装箱上应印刷:产品名称(如恭喜发财),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年月日)或批号、箱含量(12/2)、净重(XXKg)、体积(A×B×C,长宽高)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为GB10631-2004。招纸上应印刷:产品名称(如恭喜发财)、产品级别(A、B、C、D级按表1规定划分)、产品类别(14类中的1类,如A级礼花弹类)、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g/发或g/个)、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另外,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且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7、关于爆竹的定义和范围

  爆竹的定义为: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这里强调了主体,与以声响效果的组合烟花有区别,组合烟花为内筒等上升爆响。爆竹类有B级和C级,分为黑火药和其他,最大药量8g/个,涵盖了北方一带的二踢脚或(高升炮),但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如黑药炮药量≤8/个,其他≤2g/个。

  8、关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烟花爆竹产品是有使用期限的产品,所以必须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按照一般化工材料的性能,把烟花爆竹产品的保质期定为三年,含铁砂产品(因为铁砂容易氧化)保质期为一年,较为合理。

  9、关于固引剂的使用

  现今烟花爆竹行业常用的固引剂为氧化镁和氯化镁的混合物,凝固后不易敞开,所以标准在使用固引剂中作了如下规定,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这是从安全角度考虑。

  10、关于燃放性能

  新的标准把燃放性能更加明确地单列出来,是有所加重它的重要,对各类产品的燃放性能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请看标准5.6。

  11、关于安全性能

  新的标准着重安全,对烟火药及产品的安全性能作了如下规定,烟火药的安全性能项目包括:跌落试验、殉爆试验、热安定性、吸湿性、水分、PH值、低温试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等。对烟火药的PH值、水份、吸湿率、热安定性、低温实验、跌落实验、摩擦感度、撞击感度(SN0545-1996中规定)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12、关于计数类产品

  烟花爆竹计数类产品有吐珠类、爆竹类等产品,为了防止欺诈行为,规范,市场,要求招纸上标明真实数量,计量误差应≤±5%。

  13、关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置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品,当有不合格产品时,应妥善处理,标准中考虑从严原则,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定了“对存在有重安全缺陷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