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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GB19358-2003

2005-10-13   来源:GB19358-2003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前言

  本标准第3章、第5章、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2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及规则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云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安徽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江西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宇东、曹海涛、朱平、汤礼军、温劲松、张少岩、唐树田、李江淮。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黄磷包装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浸在水中的、400kg以下、采用气密封口的黄磷包装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和鉴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黄磷包装的使用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记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2修订版)

  3要求

  3.1黄磷包装件上压纹、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标签应准确、清晰、牢固,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要求。

  3.2黄磷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锈蚀或渗漏。

  3.3黄磷生产企业所选用的黄磷包装须与黄磷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规定的I类包装要求,其申请单、使用鉴定厂检验结果单、性能检验结果单应清楚一致、与实物相符。

  3.4灌装后的黄磷包装件不得堆叠、倾斜、倾倒,桶内黄磷完全凝固后方可封口。黄磷应以水进行保护,防止在贮运过程中与空气接触。包装件内水面与黄磷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0mm。黄磷表面的最高处与最低处相差不大于10mme覆盖水表面与黄磷包装件顶部内壁之间的预留空间应占黄磷包装容器总体积的5%以上。

  3.5黄磷包装件的封闭器螺盖应紧密配合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螺盖拧紧程度应达到密封圈不损坏、桶内覆盖水不渗漏。

  3.6黄磷包装件的单件最大质量应小于其通过的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最大允许质量(最大允许质量计算方法为黄磷包装容器的容积乘以盛装物的最大相对密度)。

  4抽样

  4.1检验批

  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包装件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为3200件。

  4.2抽样规则

  按GB/T2828-1987规定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一般检查水平I进行抽样。

  4.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

  5鉴定

  5.1目测检查黄磷包装件是否符合3.1和3.2的要求。

  5.2检查所选用的黄磷包装是否与黄磷的性质相适应,该黄磷包装是否通过了I类包装性能检验,其申请单、使用鉴定厂检验结果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是否清楚一致,应与实物相符

  5.3检查黄磷包装件封闭器是否配有密封圈,密封圈是否完好;在注人口处用标尺检查包装件内黄磷表面、覆盖水及预留空间是否符合3.4的要求。

  5.4将抽样包装件倾倒,封闭器分别被包装件内覆盖水完全浸没下,检查封闭器是否渗漏。

  5.5用最大量程为500kg的台秤,称量前应校验合格,称量黄磷包装件毛重,检查该毛重是否低于该黄磷包装容器通过性能检验时的最大允许质量。

  6鉴定规则

  6.飞黄磷生产企业应保证所使用的黄磷包装符合本标准规定,并由有关检验部分按本标准鉴定。黄磷的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接收黄磷包装件提出验收检验。

  6.2鉴定项目:按本标准第3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3黄磷包装件应逐批检验,以订货量为一批,但最大批量不得超过4.1规定的最大批量。

  6.4使用鉴定报告的有效期应自黄磷灌装之日计算,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但此有效期不能超过性能检验报告的有效期。

  6.5判定规则:若每项有一个包装件不合格则判定该项不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包装件不合格。上述各项经鉴定合格后,出具使用鉴定报告。

  6.6不合格批处理:不合格批中的黄磷包装件经返工整理或剔除后,再次提交检验,其严格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