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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4]

2014-05-20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标 准 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日期】2014-03-27
【实施日期】2014-03-27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上级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不适当的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对下级地矿主管部门应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地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或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