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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2014-03-06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标 准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3-01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为非法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转包的;

  (四)为本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

  (五)领用民用爆炸物品后交由服务对象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

  (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超出许可区域范围从事爆破作业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涂改、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爆破作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一)没有按照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在同一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仓库管理人员相互兼任的;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不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