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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2014-03-06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标 准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3-01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4年1月23日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第十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维护公共安全、降低运输风险,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购买,并按照《条例》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购买许可。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种、产量。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还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第十五条 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