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更与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经济建设综合成本密切相关,因此,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法与成效问题不可不察!
就安全生产的具体问题而言,安全生产工作者已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限三大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因素总结出了许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毫无疑问,这些具体的方法可直接运用于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环节。然而,站在政府部门监管层面,需要关注的还不仅仅只是这些具体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归纳出安全生产的三大基本要素,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间的社会分工,这三大基本要素应当是政府部门研究和关注的主要对象,因为我们的主要任务并不在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介入。
无论是从企业的角度还是站在政府部门监管层面,安全生产条件始终是安全生产矛盾问题的焦点所在,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都能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那么,所有安全生产的矛盾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安全生产条件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件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强制性或推荐性条款,其中,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揭示的是安全生产的内在规律,这是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基础,也是衡量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的判据;除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资质等少数事项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通常并不涉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内容,然而,正是法律法规中这些原则性规定构成了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无一例外地起因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这一根本原因,所以,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应当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许可、取得法定的资质外,其主要任务在于系统地采纳和实施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最大限度地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限,从而,使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风险降至可接受程度。显然,如果企业具有足够的自觉性,安全生产的具体问题完全可以在企业层面等到很好的解决。
总结一下最近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当前政府部门面临的安全生产问题可以归纳为如何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使绝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需要有两个外部条件,其一,对某个具体的行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必须层次清晰、通俗易懂、简单明了,能被绝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所接受和掌握,否则,就难以改变曲高和寡的局面,因为安全生产研究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专业人员只能协助生产经营单位解决部分的安全生产问题;其二,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经营成本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更紧密地关联起来,使之成为其主要负责人自觉追求的目标,进而,使一部分监管人员从本该属于企业职责范围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站在更高的层面关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运转态势。
我们抓安全生产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的具体问题,我们还应当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真正适应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的安全生产工作方法,使企业和政府部门站到各自应有的方位,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主角、企业自转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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