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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014-04-17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总则  1 1 目的  为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迅速调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

  1.总则

  1.1 目的

  为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迅速调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Ⅰ、Ⅱ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Ⅲ、Ⅳ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区管委负责。

  1.2.2  明确职责,专群结合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灭火救援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要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整体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迅速有效进行扑救。各应急保障单位要为应急救援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充分发挥志愿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不断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一些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积极检举消防违法行为,积极报告火警,积极配合参与火灾应急救援行动,服从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2.3  加强协调,整合资源

  灭火救援应急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并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实施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1.4  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2个,建有消防大队1个,装备执勤消防车1台;全区还建有志愿消防队3个。2001年10月-2007年5月,全区共发生火灾69起,直接经济损失56.37万元。

  随着我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灭火救援的难度不断增加,有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消防意识淡薄及消防投入不到位,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入不足等问题加剧了灭火救援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与火灾作斗争的任务日益繁重。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Ⅲ、Ⅳ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具体响应Ⅲ、Ⅳ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大通湖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管委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区计划财政局、区规划建设交通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电力公司、南县石油公司、大通湖电信支局、区保险公司、区人武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大队负责人兼任。

  各镇、办事处相应成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

  2.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对全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对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区应急委和益阳市消防支队报告;

  ●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统一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扑火救援;

  ●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信息。

  2.3  区指挥部组成单位职责

  ●区公安分局:组织消防、治安、交警等警种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联合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做好火灾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区消防大队: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区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区计划财政局:负责安排应对火灾事故的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各种疫情的暴发流行。

  ●区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装备参与灭火救援工作。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协助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区电力公司: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系统,保障电力供应。

  ●大通湖电信支局: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有线、无线通信畅通。

  ●南县石油公司: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

  ●区保险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遇难人员和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区农业水利局: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提供气象信息。

  ●区人武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2.4  灭火救援专家组

  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并建立专家库。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及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议。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3.1.2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险都应当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区消防大队报警。

  3.1.3  建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区消防大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向区管委和市消防支队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3.2  预警

  3.2.1  接警。公安分局设立接警值班室,广泛宣传火灾报警电话“119”,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3.2.2  处警。区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受警情况立即出警,并立即报告市消防支队。

  3.3  预警支持系统

  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逐步实现无线、有线和计算机三级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加强全区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开展辖区情况的“六熟悉”活动,加强专业救援队的执勤战备教育,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质准备。一旦发生大火,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3.4.2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

  3.4.3  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其进行模拟实战联动演习。

  3.5  预警级别

  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危险程度、扑灭火灾所需动用的力量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并由相应的指挥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级别的确定

  按照火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等级系数越小,表示火灾危险性越大。

  ●以下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Ⅳ级: (1)客房数在50间(含)以上、或客房数在40间(含)以上并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旅馆、饭店);(2)住院床位在50-100张(不含)的医疗保健机构;(3)老人住宿床位在50-100张(不含)的养老院;(4)学生住宿床位在100-200张(不含)的学校;(5)住宿床位在50-100张(不含)的托儿所、幼儿园;(6)县级党委、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电视台;(7)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8)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9)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10)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11)汽车、钢铁、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企业;(12)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以下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Ⅲ级:(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不含)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3)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学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4)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中型以上企业;(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店内总存量在200-1000公斤(不含)或3-15立方米(不含)、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不含)的商店;(6)总储量在500吨(含)以上的棉库;(7)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8)重要的科研单位。

  ●以下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为Ⅱ级:(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古建筑群;(3)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4)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宾馆、酒店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 (5)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含)以上的其他粮库; (6)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含)以上的木材堆场;(7)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店内总存量在1000公斤(含)或15立方米(含)以上、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8)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9)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和堆场;(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群,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群、液化石油气储罐群。

  ●Ⅰ级出动往往是由Ⅱ级出动所生成。现场总指挥应根据出动后的下列情况及时启动Ⅰ级出动方案:(1)现场需要大量供水时;(2)现场作战任务重,需要跨区域或跨市调集增援力量进行作战时;(3)Ⅱ级出动力量不能控制火势及灾害事故的发展时;(4)接警时明知有大量人员被困和有大面积的燃烧范围以及有大量的物资需要保护和疏散时。

  4.2  预案启动

  ●发生Ⅳ、Ⅲ级火灾事故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委报告。在处置Ⅳ、Ⅲ级火灾事故时,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援助和提请市应急委启动相关预案。

  ●发生Ⅰ、Ⅱ级火灾事故时,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和市应急委报告。在处置Ⅰ、Ⅱ级火灾事故时,本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援助和提请市应急委启动相关预案。

  4.3  处置行动

  4.3.1  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镇、办事处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同时报告区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

  ●区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需要邻近力量或特勤队伍处置时,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援助。

  4.3.2 处置指挥

  4.3.2.1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灭火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由总指挥长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总指挥,下设各工作小组:

  ●灭火战斗组:由区消防大队根据火灾级别启动行动方案,组织火灾扑救。

  ●现场警戒组:由公安分局组织干警根据灭火救援现场的需要,负责现场警戒,开展现场人员疏散救助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火场供水组:由区规划建设交通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供水保障;

  ●后勤保障组:由区计划财政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供救援物资、经费保障;

  ●医疗救护组:由区人民医院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通信联络组:由大通湖电信支局负责灭火救援现场有线、无线通信畅通。

  ●事故调查组:由区消防大队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灾民安置组:由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

各工作小组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