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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高堰矿业有限公司“4•14”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4-03-11   热度:   收藏  

  2013年4月14日19时48分,郴州市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18万元。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煤矿的基本情况

  高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高堰煤矿)位于永兴县香梅乡高桥村境内,前身为郴州市高亭司煤矿高堰工区,1988年元月建井 2006年更名为郴州市高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9年12月被利天公司收购。

  煤矿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法人代表为谢利芽。矿长李六庭未参加相关培训,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井采用斜井开拓,布置主井和风井2个井筒。目前有-50m和-90m两个生产水平,其中-50m水平布置有-25m和-50m二个区段。

  煤矿对-50m水平开采区域组织开展了瓦斯地质分析和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但是没有组织对-90m水平开采区域开展瓦斯地质分析和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没有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准确掌握矿井瓦斯地质变化。

  二、事故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矿井开采Ⅱ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事故地点所在区域地质构造复杂,沿煤层走向、倾向褶曲发育,煤层变厚,增加了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90m水平南大巷揭煤前及揭煤、过煤门过程中没有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消除煤层突出危险性;工作面空顶垮煤诱导煤与瓦斯突出,造成7名作业人员瓦斯窒息死亡。

  ㈡间接原因

  1.矿井技术管理存在漏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煤矿没有组织对-90m水平开采区域开展瓦斯地质分析和进行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没有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准确掌握矿井瓦斯地质变化;揭煤前没有安排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没有对待揭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最后验证,揭煤及过煤门过程中没有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90m水平南翼避难硐室设置在回风流中,只有4个自救器,施工地点没有按规定安装防突反向风门,工作面没有设置压风自救装置;作业前没有组织作业人员在施工前学习施工作业规程和揭煤专项防突设计;通风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组织整改-90m南翼通风系统不完善、风量不足的事故隐患,并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违规恢复-90m南大巷掘进施工。

  2.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⑴顶板管理不到位:揭煤时没有采取控制顶煤垮落的安全措施,致使揭煤后巷道顶部煤体发生垮塌;作业人员用木棚临时支护巷道时未将顶部接实,空顶高1.2m,长3m,宽2m;作业人员对巷道砌碹前未按规定加固原有支护。

  ⑵过煤门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盯守。

  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没有按规定制定防突副矿长、防突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不具备任职资质的人员担任矿长;煤矿没有配备防突、抽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

  ⑷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煤矿防突施工员配备不足,春节复工后仅4名防突施工员来矿上班,不能满足防突工作需要;采掘工作面没有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⑸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假,李新忠带班下井时,公示牌和交接班本上写的都为煤矿出纳谢贵成。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煤矿矿长未参加相关任职资质培训,未取得任职资质,无证上岗;没有按规定落实班前会制度,作业人员入井前,煤矿没有组织召开班前会,没有交代安全注意事项;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4.永兴县安全监管部门和香梅乡政府在事故矿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力的行为。

  驻矿安监员对该矿监管不到位。对煤矿擅自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下违规组织施工行为,没有有效制止;对该矿存在的通风系统不完善、防突施工人员配备不足等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违规在该矿兼任副矿长领取报酬,并带班下井。

  香梅乡政府及煤管所对该矿在-90m南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下擅自违规施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停工;对该矿通风系统一直不完善,尤其-90m南翼风量小,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力措施处置到位;对驻矿安监员管理不到位,作为驻矿安监员的管理部门,香梅乡政府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矿驻矿安监员兼职取酬的违规行为。

  县煤炭局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下井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矿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未及时发现和处置该矿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下在-90m南翼违规组织施工;对驻矿安监员工作督促不力,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驻矿安监员在该矿兼职取酬问题。

  县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对该矿日常巡查局限于是否生产出煤,未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高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谢某,矿长李某,防突副矿长曾某,湖南利天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高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技术负责人王某,安全副矿长肖某,永兴县驻高堰矿业公司驻矿安监员、煤矿机电副矿长李某等6人已被司法采取措施。

2.香梅乡煤管所长陈某涉嫌犯罪,建议检察机关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