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提出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亲属或者企业工会组织,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机构领取。
申请时间:
企业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在30日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4)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其它相应证据:
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②属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④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⑤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⑥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⑧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⑨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工伤认定: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工伤认定中,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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