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1至4级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应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为伤残人员或工亡人员亲属办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工伤医疗费、安装更换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先由伤残人员垫付,街、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按支付程序为其办理报销手续。
上一篇:见义勇为应受法律保护
下一篇:工伤认定程序